海域物权法理浅议
周珂
【摘要】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对海域资源的保护过于偏重行政管理模式,忽视了海域的财产价值功能和民法的调整功能。随着海域开发利用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拓展和
物权法的实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的作用开始日渐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及时形成和建立以海域物权为中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海域法律制度,将成为当前及今后对海域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障。
【关键词】海域;物权;法理;立法
【全文】
海域属于海洋国土的范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国家对内水和领海享有主权。然而,海域物权并非简单等同于国家主权。主权是公法上的权利,而海域物权,则是一国行使主权、通过财产法制度对海域实施支配与安排的结果,基本属于私权的范畴。
从法律发展史上看,民法一直给予海域物权立法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尽管发展缓慢,但总的趋势是由非法定所有权(罗马法)到法定所有权(智利等),由所有权逐步扩展到使用权(俄罗斯等),由非法定使用权扩展到法定使用权(中国),由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扩展到形式意义的物权,由特别单行立法扩展到与物权立法相配合。
如果撇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民法典中(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国家尚不存在。正如王家福先生指出的,把海域当作一项财产,甚至是一项不动产来设立物权制度,即国家的海域所有权和单位与个人的海域使用权,从外国法律看来是没有先例的。[1]因此,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创新,海域物权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我国海域物权创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海域物权化的必要性
1.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必要前提。与土地资源类似,海域本身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由于海域空间分布和存在介质条件的特殊性,多种资源共处于一个空间区域内,具有很强的复合性。因此,开发利用海域资源,首先需要明确海域的权属问题。
2.维持社会安定的迫切需要。随着海域开发利用的深入,海域的资产属性开始日渐突出。实践中,由于各种产业竞争发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出现了海域使用的无序无度的现象。各行业用海矛盾突出,甚至引发社会动荡。此类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海域产权制度的不健全。因此,为定纷止争,创造海域利用的有序环境,同样需要明晰海域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