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政治性宪法形式在执政党层面的类型,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层次:中国宪法典序言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执政党党章→党的组织与纪律规范→执政党重大决定、决议、决策与相关规定。而对于在人民政协层面的政治性宪法形式,依据现有的归纳大致包括:中国宪法典中关于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性与指示性意见;人民政协章程;人民政协各种工作规则,具体包括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种工作条例与规则、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条例;政协专门工作通则与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办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与条例;发挥政协委员作用的联系办法与意见;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22]关于人民政协层面的政治性宪法形式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对人民政协没有一种明确的宪法性质定位,而按照“一体二元”理论体系关于中国政治主权构成要素的提炼,可以十分明显地认识到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主权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的使命除了人们通常认为的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外,实际上还承担者“通过一种整合机制将各种亚”人民“群体(即”界别“)汇聚与凝结在中国政治主权代表者的意识与政治方略之中”这样的政治使命。[23]就阶层或界别层面的中国政治性宪法形式来说,主要包括宪法序言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力量的规定、执政党关于党员资格开放的相关规定以及人民政协工作条例中包含各个社会团体与界别反映与表达意见的规定,从这种政治性宪法形式来看,其内容比较匮乏,形式也较单一。
与政治性宪法形式相对应的治理性宪法形式的归纳亦可从以全国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以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核心的政府管理体系与公民三个层面来展开。就以全国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这一层级而言,治理性宪法形式大体包括:宪法典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就以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核心的政府管理体系这一层级而言,治理性宪法形式主要包括宪法典中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规定、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就公民这一层级的治理性宪法形式而言,主要包括宪法典中关于人民主权与政治参与的规定、宪法总纲中关于人权与财产权的规定、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性法律中关于具体宪法权利的规定。
对于政治性宪法形式与治理性宪法形式类型的静态列举,主要源于“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二元构造,同时,对于两大类型的宪法形式之间的关系,依然以此理论来进行实证性解释。由于政治主权优于治理主权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政治性宪法形式在效力上优于治理性宪法形式也无需进行更为详尽的论证,同时,再将政治性宪法渊源优于治理性宪法渊源这一关系考虑进来,就可以对中国宪法的常识问题做出概要式的回答:
第一,中国宪法性质是或者主要是政治法。说中国宪法性质是政治法,其原因并不仅在于它规定了权力内容,更是因为在宪法渊源层面政治性资源主导与支配了治理性资源;在宪法形式层面,政治性宪法形式优于治理性宪法形式,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执政党在相当时期采取了“去政治化”的执政方式。所以不妨将中国宪法性质概括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
第二,中国的权力架构是由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所构成的二元权力架构。以往宪法学研究在探讨国家机构时大都将执政党、人民政协置于国家机构之外,这是一种纯粹化的研究思路,但由于党——国体制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这样一种研究方式与中国宪法实际不相符合,鉴于政治主权优于治理主权,所以不妨将中国的权力架构概括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
第三,中国宪法权利是由阶层宪法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所构成的二元体系。以往的宪法学研究往往将探讨的重心放在公民宪法权利上,但通过宪法文本的体系化解读,可以发现另一种类型的宪法权利的存在,同时,对照中国宪法权利享有与保护的实际,又可发现“阶层宪法权利更为活跃”这一中国宪法运行的显性主题,其生成的原因不在于“阶层”对于宪法权利的积极主张与行使,而在于执政党基于国家形势的总体判断需要对各个阶层的宪法权利做出调整与安排,具体实现途径之一就是政治性宪法形式——“执政党重大决定、决议、决策与相关规定”。由此,中国宪法权利的动态实现首先是政治的,其次是阶层的,所以,不妨将中国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概括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
第四,中国存在一种迥然不同于西方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在宪法典中规定了以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由于政治主权较之于治理主权的优越,以及该制度运行效率的低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可如果因此说中国不存在宪法监督制度,似乎也不符合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运行实际。如果依托“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将“二元”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作为考虑因素,就可以发现在政治主权领域存在着政治主权者代表基于政治使命而在执政的规律探求中所展开的自我纠正,以及政治主权者凭借政治主权的支配地位对治理主权领域的授权、干预与校正,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自身的宪法监督制度,所以,不妨将中国宪法监督制度概括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