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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

  

  第四,对在宪法中居于极为重要地位的宪法权利而言,在静态层面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宪法权利,即以界别或阶层为主体的宪法权利与以公民为主体的宪法权利,阶层宪法权利属于政治主权范畴,因而阶层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政治性与国家性,公民宪法权利属于治理主权范畴,因而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治理性与自由主义指向,同时,在中国宪法权利的实现与保障过程中,政治性宪法权利优于治理性宪法权利,并且在中国宪法生活与政治生活中,阶层宪法权利表现得更为活跃;


  

  第五,就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运行而言,虽然治理主权领域的宪法监督制度运行效率极为低下,但是在政治主权领域则存在一种特殊的宪法审查方式,那就是执政党基于自身指导思想的建设与发展所进行的“拨乱反正”。


  

  以“一体”为基,以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的制度关联为轴,可以开掘出众多的关于中国宪法的实证性命题,比如中国宪法形式体系问题、人民政协的定位及其与人大的宪法关系问题、治理主权框架内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与权能问题,但本文的主旨只在于通过几个实证性宪法命题的列举来勾画与阐释宏观意义的中国宪法世界。对于宪法制度动态结构的更进一步地描述,既需要及时捕捉中国政治与宪法发展中的动态现象,也需要对既有的宪法现象做出综合性的理论诠释,并以此检验包括“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在内的各种中国宪法理论分析模式的解释力。


  

  五、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类型化和中国宪法常识阐释


  

  由于中国宪法事实具有多样性,亦由于中国宪法常识乃为结构化与体系化的中国宪法事实,这样就决定了中国宪法常识的多样与丰富,所以,本文不可能穷尽中国宪法常识的所有类型,只能选择典型个案而进行复合解释,并以之作为中国宪法常识类型与解释的例证。笔者这里欲以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类型归纳与解释来作为中国宪法常识类型的个案,这种选择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此问题尽管有所讨论,但远远没有达成学术共识,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于该问题的讨论缺乏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这或许是应用“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较佳问题域;其二,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问题具有很大的问题延伸与扩展性,比如依托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类型化,还可以延展到中国宪法的性质定位、中国宪法的实施方式等问题,因此选取这一典型个案展开讨论还会具有相应的扩展与衍生意义。


  

  关于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宪法渊源与宪法表现形式相等同,由此认为中国宪法渊源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与国际条约五种类型;[2]99,103-104二是力图将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等范畴做出严格区分,进而认为宪法渊源是指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现实的具有宪法法律效力的各种法现象,也可将“宪法渊源”诠释为“现实宪法的存在方式”,而作为“现实宪法”的存在方式,既应当指称“形式渊源”,也应当指称“实质渊源”,在这种“区分”下,宪法渊源则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惯例与其他宪法渊源。[18]82-112第一种研究方式的缺陷至为明显,其不仅体现在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类型归纳与中国宪法渊源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体现在这种归纳方法缺乏体系性;第二种研究方式尽管力图在宪法形式与宪法渊源之间做出区分,但是区分的结论并不清晰,也因此并没有在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之间划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同时,这种研究方式也同样缺乏一种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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