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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

  

  事实上,这四种类型的宪法主题内含着我们所说的“宪法常识”的基本内容。对宪法常识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列举与描述:从宪法文本层面看,宪法常识包括“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与“中国宪法文本中的隐性主题”两个内容,在理论上,这两种类型的宪法主题是背离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从宪法运行实际层面看,宪法常识包括“中国宪法运行中的显性主题”与“中国宪法运行中的隐性主题”两个内容,在理论上,这两种类型的宪法主题是统一的,只是前者需要依托后者才能获得解释;从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动态关系层面看,一方面是“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与其他三种宪法主题的背离与矛盾,另一方面是“宪法文本中的隐性主题”与“宪法运行中的显性与隐性主题”具有一致性。所以,中国宪法常识的内涵并不是相关主题的单一化、理想化的无悖论式的排列,而是植根于宪法文本与宪法运行实际的非对称性的矛盾组合。


  

  若将宪法常识的矛盾性内涵进一步具体化,当然可以通过对四种宪法主题的详尽考察获得实现,但鉴于论题的指向与篇幅的限制,这里仅从三个方面来刻画宪法常识的矛盾性与一致性。其一,表达与实践背离中的国家角色。郑广怀先生基于对当代中国国家与劳工关系的考察,建构了“安抚型国家”概念,其内涵之一即是国家更多采用政策实践来解决问题,而非按照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来解决问题,政策文本在实践中更多不是作为标准而存在,而是作为“参照”而存在。[3][4]国家的角色背离,一方面表明了宪法常识中显性主题与隐性主题所存在的抵牾与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两类隐性主题存在着实践一致性。其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政治决定导向。应星与汪庆华二位学者在实证考察行政诉讼立案问题中,提出了“立案政治学”概念,其意指法院在审查许多行政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形式要件,实际上还要考虑案件与当地的安定团结局势与党政中心工作的关系,考虑法院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因此,“立案政治学”使立案问题从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4]行政诉讼是否立案的政治决定导向既间接证明了宪法常识中政治性隐性主题对宪法文本中规范性显性主题的统摄与支配,也充分说明了隐性主题在背离宪法文本的情形下具有相同的实践导向。其三,基层政权二重治理困境。对于县级政权来说,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属性与公共服务属性的对立,而县级政权的实际角色是“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类型,即县级政权将经济绩效作为了首要关注,[5]从而将四类宪法主题全部浓缩到经济导向的治理领域中,政治与经济达到了高度一致,进而使得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都以隐性主题的方式获得安排与处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发现宪法常识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在实证层面或许并不缺乏理解宪法常识中四种类型主题之间关系的素材,但如果要对宪法常识做出定性解释,还需要将宪法常识的内涵附着在特定宪法主题之上,同时,为了更精确地把握宪法常识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更需要特定的理论解释框架。这里,先结合宪法文本、宪法运行与宪法的一般理论对中国宪法事实或主题进行五个方面的提问:


  

  第一,中国宪法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第二,中国宪法规定了怎样的主权(权力)架构?


  

  第三,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究竟包含哪些种类?


  

  第四,中国宪法权利的意涵是什么,有哪些类别,具有怎样的保障与实现方式?


  

  第五,中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存在,又是怎样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


  

  当然,中国宪法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远不止上述五项,但这些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毫无疑问极为根本,对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可以延伸至其他宪法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既然这些事实与主题是中国宪法研究必须面对与回答的,也鉴于法学界对此重要问题已有相关讨论,因而梳理相关学术研究,并对其做出相应评价,就既能获知中国宪法研究在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的发掘方面达到了怎样的水准与高度,又能够知晓已有研究所存在的缺陷,这对于调整中国宪法研究方向进而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无疑具有前提性意义。


  

  三、关于中国宪法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既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列举与评价


  

  尽管以往的中国宪法研究鲜见依托特定的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对中国宪法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的描述与阐发,但缺乏构造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的情形似乎在2008年下半年出现了令人可喜的逆转。


  

  标志性的研究成果之一或许就是陈端洪博士撰写的《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该文按照优先顺序提炼出中国宪法内含的五个根本法,即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5]在笔者看来,中国宪法之五个根本法的提炼,至少具有如下转折性意蕴:其一,以宪法序言为基点,从整体角度完成了对中国宪法文本根本法内容的梳理与解析;其二,立足于中国政治、社会、法律发展的现实,凭借多元的宪法观念,完成了对中国宪法内含的根本法的抽象与提炼;其三,通过五个根本法内容的剖析,将中国宪法在整体上定位于政治法,并进而指出了中国政治立宪主义的发展方向;其四,明确指出了中国宪法与政治理论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关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法权结构理论,政治法权结构必须体现为一种具体的宪法结构,而不能停留在现在的绝对宪法和宪法律相分离的水平上。[5]正如陈端洪博士所提示的,政治法权结构理论的构造是当下之急务,从而也暗含着作者在该文之中并没有去完成这一理论建构任务,这样就使得该文的转折性意蕴限缩到方法与角度、宪法的政治法回归与提炼等下位问题层面,因而,所提炼出来的五个根本法就只能处于平面化的递进状态,也因此没有形成一个立体的、结构性的解释与分析框架,从而影响了五个根本法对中国宪法实然问题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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