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需特别说明的是,以“主权”为切入口提炼中国宪法核心范畴,具有学理与历史事实两个方面的合理性。从学理角度来说明这种学术选择的合理性,依然可以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其一,与中国宪法研究晚近以来的学术成果相比较,以“主权”作为提炼中国宪法核心范畴的基石与底座,其本身就具有鲜明的理论指向,因为主权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理论化与体系化的概念或范畴。一般认为,主权包含着最高权力(The highest power)、终极权力(The final power)、效力普遍性(Generality of effect)与独立性(Independence)四个属性,由此,主权就能够清晰地分割成许多成分,[14]778-780因此,以主权为抽象中国宪法核心范畴的基石,就能够形成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化与结构化的学术认识,同时也能避免以往中国宪法理论与模式抽象中所存在的零散而非系统、局部而非整全的弊端;其二,从研究近代国家的学术指向来看,存在着一个从治权向主权转化的趋向,[15]在这个过程中,原先地域性父权——君权政体的神学基础为新的基础所取代,不过后者在本质上仍然超验的。民族的精神认同不再是君主的神圣之体,领土和民众取而代之,成为理想的抽象。更确切地说,有形的领土和民众成为民族的超验本质的延伸。[16]100在这种转向过程中,主权与人民、民族、有形且有限的领土与专门化的权力机构发生了密切勾连,这样的主权构成既成为安顿先发国家内部秩序的装置,也成为了这些国家对外殖民的强大武力后盾。与此相对应,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华帝国在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民主自由的过程中,也需要将主权问题纳入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视野,如汪晖教授所指出的,在超越中华帝国时代不合时宜的朝贡模式与超越欧洲特殊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双重困境中,清朝国家需要形成的是两重结构的制度体系:一方面,通过进入民族——国家体系将原有的帝国体制改造成为主权国家模式,另一方面,承认原有朝贡国的主权国家身份和平等地位,将中国置于国家体系之中。[6]可以说,这种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一直持续到今日,所以,以“主权”为切入点而提炼中国宪法核心范畴具有相对充分的学理理由。
而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来说,以主权作为提炼中国宪法核心范畴的基石与底座也与中国宪法事实与宪法任务相契合:其一,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任务及宪法任务就是追求国家的独立与民族的解放,其中主权是核心主题之一;其二,在中国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的意义上依赖于政党的生存与发展,并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党的决断,[12]64,66-84这样,由政党作为中国政治主权的代表者就具有了历史正当性,同时,政党尤其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中,也经历一个由革命方法治理到行政方式治理再到政治方法治理的转型,[12]131-135,160-162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既显现出政治主权同治理主权某种程度上的分离,也为抽象“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两个下位核心范畴提供了事实依据;其三,中国宪法文本的特有结构自身也为从主权出发提炼宪法核心范畴提供了文本意义上的事实支持。依照强世功博士通过对中国宪法典整体结构的解析,认为宪法的结构必须在创设不朽政治生命的意义上来理解,宪法的结构清晰地展示了“人民共和国”这个永生不灭的政治生命是如何创造出来的,没有人民不可能有宪法,但没有宪法人民共和国无法获得永生。宪法的结构实际上就是“人民共和国”这个永生的政治生命的结构。[17]104-105如果循此理解逻辑进一步追问“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有机体由谁来代表这个问题,那么也许可以做出两个层面的回答:在共和国诞生的时刻以及人民共和国面临重大政治选择的时刻,执政党作为政治主权的代表者做出了政治与绝对宪法意义上的决断;在人民共和国的日常运行中,由人大作为治理主权的代表者做出了治理意义上的选择与安排。中国宪法典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了政治主权者的地位、指导思想、政治任务与运行机制,所以,宪法序言对宪法典的其他部分就具有统摄与支配的地位,而治理主权以及相关的治理制度就只能在宪法序言与政治主权者的统摄下进行常规的选择与行动。这样,从中国宪法典的结构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宪法的核心范畴——政治有机体、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不只是由政治有机体、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所构成的静态理论体系,同时也是试图描绘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系统的实际运行以及相互之间的各种利益博弈关系的动态理论体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统一体的动态制度结构来说,我们准备以如下实证性命题做出大致的刻画与描述。
第一,在制度效力上,政治主权优于治理主权,或者说,政治主权统摄与支配着治理主权,这是关于中国国家主权动态结构的总体判断。如果对支持这一判断的理由进行归总,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宪法文本的特有结构,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宪法序言与以人大为核心的宪法正文在逻辑上并不是平行并列关系,而是宪法序言是灵魂、宪法正文是宪法序言的具象,因此,宪法文本结构支持了“政治主权优于治理主权”这一判断;二是中国宪法运行的实际体现了政治决策与政策无论在宏观治理层面还是在微观治理层面都具有优越于宪法文本、宪法性法律乃至法律的地位与作用。[7]
第二,在主权运行过程中,由于执政党是中国政治主权的代表,人大是治理主权的代表,所以,执政党的作用优于人大的作用,或者说,执政党统摄与支配着人大;在中央层面,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形成了“三位一体”(即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与军委主席集于一身)的权力关联架构,而在地方层面也大体形成了“三位一体”权力关联架构,即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与省(自治区)军区政委,尽管这种趋向还不十分明朗;
第三,在中国宪法运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力量是政治主权及其代表者,从而也使得中国宪法在动态层面具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如中国宪法性质的政治性、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政治性、中国宪法权利的政治性、中国宪法实施的政治性、中国违宪审查的政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