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仅仅界定物权法视角下统一物的概念是“1”,那么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即统一物的概念只要下一个定义就可以了;但是在原来的“1+X”的物的模式下,对于那些特殊物的界定还是注意了它们的不同特点的,并且针对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物权法规则。如果在构建一个统一物的概念的时候,就仅存统一的“1”,而不能表彰具有不同自然属性的物的各自特点了,那么,这样的学说可能是不利于概念基本含义的揭示,并且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的。所以,我们在确定“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这一概念的内涵之后,还必须对统一物进行外延的确定,因此,我们确定的物权法视角下的统一物的概念的模式应当是“1→类型化”模式,在对统一物的概念的内涵进行界定之后,还应当进一步确定物的基本类型,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则,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法律物格问题。我们建议物分为伦理物格的物、特殊物格的物和一般物格的物。伦理物格的物包括人体变异物、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等。特殊物格的物包括传统民法的特殊无体物,例如自然力、网络虚拟物、无线电等;适用特殊规则的有体物,例如海域、空间、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一般物格的物,包括传统的不动产和动产。[75]
构建物权法视角下的统一物的概念的“1→类型化”模式,运用了类型化的基本方法,能够明确统一物的概念和范围,选取适当的分类标准进行物的类型化,并且使分类标准之间的关系协调一致,能够构建物的体系结构,并且实现其外延的开放性,适应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而发生的物的范围的不断扩展。其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第一,在统一物的概念的基础之上,确立作为权利客体的具有不同自然属性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第二,确定权利主体在统一物的概念的基础上对具有不同自然属性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定民法对具有不同自然属性的物做出不同的法律保护。因此,尽管物的范围随着自然科学、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而不断扩展,统一物的概念的内涵仍然具有稳定性,而其外延则保持了开放性。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薛军:《“物”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常鹏翱:《“物”在民法中的隐喻及其困境》,载郑少华主编:《华东法律评论》(2003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参见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4页。
刘得宽:《民法总则》(增订四版),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版,第135-136页。陈华彬先生采同样见解,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杨立新、王竹:《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法学家》2007年第6期。
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参见法国《拉鲁斯百科全书》第3卷,第1689页。转引自钱明星:《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参见M·沃尔夫:《物权法》(2004年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参见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岩志和一郎:《器官移植的比较法研究——民事法的视点(1)》,载《比较法研究》46号,第104页。转引自杨立新、曹艳春:《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参见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59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页。
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119页。
杨立新点校:《大清明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注解1。
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第187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总则建议稿》第11条及其说明,载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9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118页。
参见潘永祥、李慎:《自然科学发展史纲要》,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法学家》2007年第6期。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1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877页。
参见杨立新、曹艳春:《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参见杨立新:《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8日。
参见杨立新:《尸体的物权属性及其物权规则》,《法学家》2005年第4期。
杨立新、曹艳春:《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曹艳春:《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27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7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增订版,第209页。
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参见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民法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石沪捕鱼是一种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的古老捕鱼方式。当时的海岛居民还不能制造复杂的捕鱼工具,通过在海岸建筑石坝,涨潮时进入石坝的鱼虾在退潮时被石坝过滤掉海水而留在石坝内,达到捕鱼的目的。参见徐琼信、庄庆达、陈哲聪:《人类最古老的诱鱼、捕鱼设计:石沪渔业》,我国台湾地区《渔业推广月刊》第201期。
戴银萍:《美国的不动产概念及其物质组成》,《中国土地科学》1998年第4期。
参见平松弘光:《日本地下深层空间利用的法律问题》,陆庆胜译,《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参见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参见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
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88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理论上还可能构建出第三顺位的权利,即一个人所有的全部权利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统一的处分行为的客体,但事实上在逻辑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财产的处分都是分别进行的。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414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注解3。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9页。
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词典》(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2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118页。
参见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民法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