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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二、近代以来民法物的范围的不断扩大


  

  学界普遍的认识是,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上物的范围将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而呈扩大趋势。[30]为了能够重构统一的物的概念,我们需要先研究影响民法物的范围的扩大化因素。经过研究,我们发现,以20世纪初为界,物的概念在此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此后,则受到现代社会观念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因而,物的概念和物的范围才有了极大的扩展。


  

  (一)20世纪之前民法物的概念对物理学的不断借鉴


  

  在传统民法时代,民法自身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而发展的,民法物的概念主要受到物理学的影响,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物理学的发展简史。物理学按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第一,古典物理学阶段。在亚里士多德发表《物理学》和《论天》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长期处于原始阶段,仅限于五官感知对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分。第二,近代物理学阶段。1665年牛顿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随后是综合运动三定律,在1687年出版了《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标志着近代物理学的崛起。第三,经典物理学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随着热力学三大定律和法拉第关于电磁统一学说的提出,经典物理学体系逐步形成。第四,现代物理学阶段。20世纪初爱因斯坦“相对论”和波尔量子“互补原理”的提出,标志着天体物理学和量子物理学在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对物进行了更加深入的阐释,物理学进入到现代阶段。[31]尽管当今物理学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但由于未出现新的跨时代的理论,基本上还未突破现代物理学阶段,因此,可以将以上四个发展阶段简单的作为民法学对物理学物的概念借鉴的基本时代背景。


  

  从阶段上讲,民法产生时,物理学还处于古典物理学阶段。罗马法上有体物(有形物)的概念是以五官感觉所能涉及的范围对物这一抽象概念朴素的经验总结,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以触知的实体物,如桌椅、奴隶、谷仓、土地”。[32]随着物理学的不断发展,民法理论也对此进行了吸收和借鉴,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在经典物理学背景下,人们认识到了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各种能源,如天然气、电能等,并把这些新的物纳入到物的概念中来,并命名为“自然力”,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物者,谓有体物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33]《瑞士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有体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从时间上看,正是在经典物理学阶段的末期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和学说中物的概念开始逐步吸收自然力要素,放弃“物必有体说”。[34]这也是现代民法物的概念研究的起点。


  

  应该指出的是,民法理论对物理学借鉴也具有有限性。学者以为,“法律概念不应拘泥,凡物理上之物,即使人力尚不能支配,亦无妨承认为法律上所谓物。”[35]这种无限制的扩展理论,值得斟酌。“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不仅具有物质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36]作为市民社会规则的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现代物理学阶段”的微观粒子和天体纳入物的范畴,因此民法上的物的概念的扩张,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民法学上之所谓物,系依其能否为物权之客体决之,既不纳为物权之客体,即不能谓其为物之故也。”[37]我们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以下三种物理上的物应该予以排除:第一,宏观的物,如海洋、大气、日月星辰,例如罗马法也认为在交易中不可及的东西,如太阳、月亮、星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38]第二,微观的物,如分子、电子等。第三,无法保存或者一经接触就会毁坏的物,如水滴、雪片、灰尘。[39]


  

  尽管上述三种物理上的物不作为民法物的内容,但这些物理上的物的部分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同样可以成为物。例如从海洋中取出的海水,太空坠落的陨石,从月球上取出的岩石,采集的雨水、雪、冰等,都是民法物的概念的范畴,是物的具体表现形态。


  

  (二)20世纪以来社会变迁、商业活动和技术发展对民法物概念的影响


  

  民法物的概念对物理学研究成果的借鉴,在20世纪初期止步于经典物理学阶段之后,又受到了来自现代社会变迁、商业活动和技术发展的各方面的新冲击,主要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第一,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从1954年成功完成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现代医学对人的器官、组织的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史尚宽先生早就指出:“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40]“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概念受到挑战。”[41]特别是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普遍,“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42]在民法上就表现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43]、死胎[44]、尸体[45]、人体医疗废物[46]和胎盘[47]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这些学说为顺利实施器官移植、死后人体组织、尸体捐赠和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上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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