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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第二,生态时代的逐步到来。生物是指自然界中由活质构成,并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生物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动物、植物、微生物都是生物。[48]从生物学上讲,人也属于特殊的动物,不过由于人在民法中处于主体地位,因此民法的生物不包括人。传统民法一直把生物等作为普通的物,纵观各国民法对野生动、植物的规定,大多任由先占取得和处分。随着社会发展对自然世界的破坏和对生物圈研究的深入,人类已经充分认识到其他生物对人类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非人生命的特殊生命伦理价值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生态伦理学和当代环保主义学说的影响下,对于动物的保护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并最终体现在立法上。1990年《德国民法典》增加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尽管德国权威学者如迪特尔·梅迪库斯和科勒等人均认为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49]但也的确是民法理论对动物地位反思和激烈讨论结果的集中体现。而且即使在民法范围内几乎没有什么对动物的特别规定,但动物保护思想也可以纳入价值评判问题。[50]对此,我们也曾经提出了通过设立伦理物格的思路来对生物进行特殊保护。[51]


  

  第三,海域现代化商业利用的深入发展。随着人口的激增和经济的发展,陆上资源的紧缺甚至枯竭,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资源现代化商业开发利用目光投向了海洋。早在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开始用石沪捕鱼,[52]而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大规模海水养殖。1850年英法之间的多佛尔海峡成功铺设了用于发送电报的海底电缆,但直到20世纪后半叶人类对海底的现代化商业利用才进入实质阶段,标志性事件包括1942年日本在下关和门司之间修筑的长6.3公里的海底隧道和1947年美国在墨西哥湾发现的第一个近海油田,而国际海底光缆则最早于1985年在加那利群岛两个岛屿之间铺设。我国对于海域的现代化商业利用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对渤海湾浅海石油的勘探和开采。2001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一次在实体法上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这些都为我国海域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空间成为独立利用的对象。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利用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在建筑物之上加盖和建设地下工作物的情形比比皆是,还出现了各种高架桥和空中走廊。空间已经成为独立的利用对象,并得到了建筑技术进步的保证。在城市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出现了数十年的地上空间建筑实践,如坐落在芝加哥的“美国中西部行政大厦”,有40层是建在“伊利诺斯火车站”上;波士顿的“马萨诸塞大道”穿过52层的行政大楼;纽约59层的“泛美航空公司大楼”占据“中心火车站”的上空。[53]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通过判决确立了空间的独立地位,为实务上空间权的设立和交易提供了基本规则。日本为了保证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地下深层空间的需求,专门制定了《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54]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中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以独立空间为客体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虚拟财产的大量出现。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ENIAC”于1946年在美国诞生,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1969年美国国防部建立ARPANet,到1986年世界进入Internet时代。此后以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网络游戏以及搜索引擎为里程碑的互联网服务将人类带入了网络时代,同时产生了大量的虚拟财产。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55]


  

  第六,对无线电的广泛利用是对自然力应用的新发展。1894年,意大利工程师马可尼完成了电磁波的发送和接收实验,并在1901年第一次实现了横跨大西洋的无线电发报。1902年,美国人巴纳特·史特波斐德进行了第一次无线电广播,从此人类社会进入了无线电通信和广播时代。1963年第一颗地球同步卫星发射入轨,实现了人类使用卫星传送信息的梦想。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首先推出了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现代通讯业正在数字化通讯领域高速发展。各国对于无线电的利用均通过立法来规制,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为《物权法》第50条所确认,这为我国电讯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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