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进步造就的集合,而非天赋。西方的思想家提出“自然权利”的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基础之上的,这就必然给这种理论带来了可能禁不住实践检验的危险。(1)西方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谓的“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不是以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为依据的。以此为出发点来论证人类生来就平等自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不可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2)在“自然权利”理论所称的“自然状态”即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能力很低,很难脱离自然力量的支配,人类行为的自由度十分有限。他们没有剩余的劳动产品,在这种状况下,奢谈自由权、财产权等天赋权利,不符合客观情况。[29](3)如果说人权是天赋的,那也就是说在有人类之时,即应有权利的事实。但人类文明史很显然否定了这种论断。自人类历史之初至今,不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权利意识、权利规范;而且存在着不胜枚举、罄竹难书的否定、拒斥人的权利的规范和实践。[30]这本身就反证了“自然权利”说的荒谬与脱离实际。
2.社会契约是一个经不住历史检验和逻辑推理的假想。如果说“自然权利”理论是建立在西方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之上的幻想,那么社会契约其实也是我们追溯历史而无法找到社会现实来支持的理论假想,是一个经不住历史检验和逻辑推理的观念。从我们所知的人类历史来考察,群落是人们最初的生活状,态。人们由于生存本能的驱使,借助群体的力量与自然抗争,使种族得以延续。随着自然条件以及人们认识的变化,人类从采集食物过渡到生产食物,村落兴起,人类的社会化水平才逐步提高。[31]人的群体生活缔造了社会这一概念,自从有了人类的社会,就开始逐渐树立规则、确立秩序、形成社会位阶、提炼道德准则,这些规则和秩序都是在社会主体的实践之中通过生存经验不断调整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而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的组织形式,只是人类这种自觉的、不断的调整的产物,人们根本未曾在哪个时期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签订契约来使国家成立和拥有某些权力。所以说社会契约只是理论上的假想,找不到任何的历史根据。从逻辑上来考察,人类社会不可能在契约观念存在之前就采纳契约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体制。更不必说考虑到当时落后的条件、紧迫的生活需求,人们就算是有契约的想法,也根本没有可能付诸实施。所以,社会契约理论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西方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滋养出了“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论这些自成体系且大范围盛行的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毫无根据的假想之上的,其学说本身就存在漏洞。[32]所以,用这些理论来支撑对有罪不罚的反对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四、有罪不罚的现实性分析
当我们重新理解人权的来源和基础,就不难理解,国家虽然肩负着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重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整体的利益,国家对有些侵犯人权犯罪的犯罪者实行有罪不罚是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的。其现实性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确立:
(一)人权是社会可供资源和人的内在需求之间的契合
我们认为,符合逻辑和历史的人权基础是人的内在生存要求以及社会物质、文化、制度资源的不断丰富。这个论断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人的内在需求是人权生存的土壤。人类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当时,因为相互协作、服从权威是个人保护自我、满足自我的基本前提,个人离开群体就无法生存下去,生存这个人类当时最基本的需求促使人们产生了最初的权利意识的萌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没有改变人类的本能。人们仍然求得生存:首先是生存的可能,接着是追求生存的状态。人们在这种需求的驱使下寻找着获得幸福生活的途径,而人权恰恰迎合了人们的这种需求。
2.社会的可供资源决定人权的发展程度。任何一种事物的发展都脱离不开环境的制约,人权更是如此,它不可能仅在思想的维度里漫无边界地生长。其产生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其发展程度和样式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和样式。[33]社会可供的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社会组织形式、统治阶级的治理方式、政策的有效性以及民主参与程度等等文明社会的社会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