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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权是新型知识产权


  

  胡长清先生认为:“何谓权利,为民法上最难解决之问题”。与英美法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理念相反,大陆法系首先需要明确具体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该种权利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即时行情专属权权利性质的确认,是该权利在实践中得以保护的前提。


  

  如何对证券交易信息加以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努力的方向。然而,关于即时行情权利性质的成文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伦敦、巴黎交易所均主张有所有权,台湾证券交易所依据民法物权编的规定,主张有所有权,不过并未取得着作权。[1](P16)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均明确提出对即时行情等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吗?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的数字记录,由计算机汇总,经过数学运算和交易系统处理,形成可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显示的数据。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在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也就是说,即时行情由各种数据组成,是数据库。数据库是各种无形信息的集合,不同于物权的客体“物”。“物”是一切以物理形态存在的物体。而即时行情作为信息是无形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对于权利客体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支配的权利。而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支配不存在有形控制的占有、即时行情的使用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同时也不发生消灭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等。即时行情的非物质性使即时行情专属权有别于物权的本质特征。所以尽管有些交易所主张对于即时行情享有所有权,但这些国家的物权法或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确定即时行情专属权的物权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即时行情所有权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类交易信息享有的专属权是什么权利呢?


  

  笔者认为,该权利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将即时行情专属权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不仅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效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平机制,而且,即时行情专属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与有形财产权比,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属性。知识产权的实质是对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所应享有的权利。即时行情专属权同样是对非物质性的交易行情信息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库等具体物,若对这些具体物的本质问题进行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物的本质是信息。[2]信息的非物质属性不仅有别于物权客体“有体物”,而且使即时行情专属权有别于建立在有形客体之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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