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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另一方面,即时行情专属权是一类独立的、新型的知识产权。即时行情作为数据库的一种,与知识产权的原有载体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存在明显区别。同样,即时行情专属权既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也不同于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现有知识产权的种类已经不足以涵盖即时行情专属权。与即时行情专属权最为接近的是着作权。即时行情是电子数据的集合,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将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着作权法。TRIPS协议第10条第2项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取机器可读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只要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构成了智力创作,都应当受到保护,但此种保护不应当扩展到数据或者材料本身,不得影响数据或者材料已经享有的版权,《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第3-6条规定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我国《着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能否纳入着作权的前提是即时行情是否具有独创性。着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从即时行情的生成看,即时行情产生于交易过程,以投资人填写申报单为起点,券商按交易所设定的数据输入规则将单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申报数据记录,所有零散的申报记录传入交易所交易系统后汇总并按一定规则进行排队,形成申报数据库;经交易系统撮合形成成交纪录,汇集为成交数据库;行情系统生成软件在申报数据库和成交数据库中进行指定指标抽取,结合部分指标的统计计算,形成固定数据格式的行情数据库。即时行情的生成是建立在申报数据库、成交数据库基础之上的行情数据库。各数据库包含信息等级不同,创作性成分各异。申报数据库仅是零散申报记录的汇总,人工加值成分低,无法直接呈现于市场,其创作性难以体现。在申报数据库基础上的成交数据库经过了交易系统的撮合和特殊的程序编辑,如采用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规则体现了交易所交易原则的人工设计。建立在成交数据库之上的即时行情,对指标的指定抽取和抽取点的选择不是随意的,而是根据需求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说申报数据库只是浅层次的原始数据的集合,那么即时行情的形成则取决于投资理念指导下的信息采样方式,包含了深层次的人工智慧,体现了内容选取上的独创性。与内容选取上创作性不同的是,信息数据编排的形式多取决于驱动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而不单纯属于数据库制作者的独特的编排活动。而且,为方便投资者浏览,各国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即时行情在编排上往往采用投资者熟悉的序列或者有利于编程的通用方式进行,单独从编排形式上看,即时行情难以体现其独创性。因此,把即时行情专属权纳入着作权的范畴在编排独创性的认定上还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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