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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对于既非交易所会员,又未与交易所签订许可协议而使用信息者,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是非法用户。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2)第L122-5条规定,未与制作者有合同关系或根据合同获得使用权的人为非法用户。[12](P119)


  

  对合同保护的深层质疑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享有产权,交易所是否能够以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交易信息。尽管有学者担心通过许可合同,交易所为自己创造了产权。但这种顾虑并没有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交易所信息许可合同的障碍。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只要维护的是合法权利,该权利没有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法律就应该支持合同和技术性的保护措施。[13]甚至有学者认为,是价值,而不是产权构成交易的基础。信息许可的价值源于市场的需求,因此,信息许可中许可者的权利并不总是来源于知识产权,甚至根本无需考虑许可者是否享有权利。[14]正如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在涉及一个既无专利又无版权的许可合同时指出:合同就是合同,我们的法律假定所有的合同都应该被执行。只要不涉及欺诈、胁迫、犯罪。[15]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许可协议无法预测和解决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但在我国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合同不失为有效的自我保护途径。


【作者简介】
曲冬梅(196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注释】何杰.证券交易信息透明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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