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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1996年《欧盟数据库指令》将对数据库的保护分为两部分,版权保护和特别权利保护。欧盟指令指出,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作出实质性投入的制作者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sui generis“)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该词(”sui gene-ris“)被用来称呼及类似于又独立于版权、专利、商标等专门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6](P93)特别权利是《数据库指令》创造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设立该权利的目的在于确保数据库的开发者能够保护他的投资以对抗任何形式的伤害、盗用或复制,以及保护数据库中存在的各种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三、证券交易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


  

  立法上,我国目前缺乏明确专门的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法》第113条的理解尚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赋予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利。[7](P185)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独占发布权。而在A50股指期货争议一案中,新华富时认为第113条确立的是交易所发布即时行情的义务,而非权利。该规定的语焉不详加大了司法适用的难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对交易信息的所有权作了界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第5.1.3条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但是,证券交易所能否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我授权,该权利的有效性如何认定,经常遭到会员和信息用户的质疑。为稳妥起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管理规则》中对会员使用交易信息再次设定了限制。然而,该规定显然不适用于非会员。对于使用交易信息的非会员,如信息公司、电信公司、新闻媒体、因特网业等信息用户,两大交易所采取签订交易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以协议方式固然可以约束非会员的信息用户,但对于约束非协议的信息侵权者,交易所常常无计可施。”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一类的数据库的专门法律,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信息产品的相关案例。早在1991年,广西广播电视报与广西煤矿工人报”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已经涉及信息侵权问题。但当时法院并未上升到信息的高度认识该问题,而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因此产生了较大的理论争议。随后,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案再次涉及信息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迥异。有的认为原告的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以民法基本原则支持了原告请求,有的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有的则依据双方协议判决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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