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曲冬梅
【摘要】上证信息与新华富时A50证券信息合同纠纷案,揭示了证券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证券交易信息权利的性质是法律保护的前提。证券交易信息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针对我国目前交易信息领域法律规定分散、效力层次低的现状,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信息保护的成功经验,立足于证券交易信息特点,在立法、司法等层面构建交易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权
【全文】
2007年8月,伴随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沸沸扬扬历时一年的A50证券信息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两审法院虽然妥善解决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之间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但该案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本文着重对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信息
证券交易信息指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从不同的角度,证券交易信息可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信息内容,可分为行情信息、统计信息、交易记录信息、单个证券停复牌信息等;依据信息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根据信息发布的时间分为即时行情和延时行情。证券交易信息的价值取决于信息的时效性,因此,无论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信息中的即时行情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实践中证券交易信息的主要争议是对即时行情的权属争议,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即时行情是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是由证券交易所从庞大的原始委托输入买卖数据中进行数据的记录、收集、分析、计算、分类、排序、合并、复制、储存等工作后形成的信息产品。作为证券交易的即时体现,即时行情不仅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且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的中枢环节,是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的“血液”和“氧气”。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开和透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世界各国法律或交易所规则均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信息的专属权。规定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和利用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同时要求交易所会员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再将交易信息出租、出售或转让他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1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但涉及证券交易信息权利的法律性质,《证券法》并未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