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我国目前对于交易信息的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规定分散、效力层次低等问题。该现状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
四、加强证券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建议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新兴生产力和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的成功发展和推进,与国家制定、设置和倡导恰当的社会规范是分不开的[8](P10)。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信息商业价值的凸显,因信息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在我国现有保护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止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法上明确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的权利
1.修订《证券法》第113条《证券法》第113条对于即时行情等交易信息的保护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中产生的歧义,有待于对即时行情的权利归属进一步明确。权利的保护以权利的确认为前提,为此,有必要在修订《证券法》时增加即时行情专属权的规定,将第113条第2款改为:”证券交易所享有即时行情专属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出台《数据库保护条例》
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及俄罗斯等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纷纷出台信息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信息的保护。证券交易信息类的信息在对独创性要求较低的国家,可以得到着作权的保护,在独创性要求较高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受邻接权以及《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保护,此外,不正当竞争法又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我国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类的信息保护,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通过修改着作权以涵盖对信息的保护将会与我国传统着作权体系产生冲突。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出台《数据库保护条例》,在这方面,欧盟已经作出了表率。《欧盟数据库保护条例》的重要性在于可以为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提供特别权利的保护,而且该保护及于数据库中的数据。[9](P148)可以借鉴《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模式,对即时行情类的数据库采取独立立法的形式,统一授予数据库的制作者特殊权利,并对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定。
3.制定《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义务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出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以及证监会联合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多部规章中的多处条款涉及证券市场信息的管理,但遗憾的是,各条款均未明确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等信息的专属权。法律和部门规章在即时行情权利归属上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侵犯行情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有证监会涉及交易信息的规定无法为行情信息提供充分的保护,有必要将分散在各部门规章中涉及交易信息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为节约立法成本,便于对证券交易信息的统一管理,管理办法应按照信息的内容将各种交易信息类型化,并根据各交易信息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手段。其中,对于即时行情,应当首先明确交易所的专属权以及交易所公开即时行情的义务,同时对行情信息的使用者、使用限制、信息用户的管理、收费标准、违规处理等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规定。管理办法将为交易所维护信息权益,开展信息经营提供基本依据。同时,为今后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出台《证券交易信息管理条例》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