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构成要素的作用与影响
被害人过错,是指基于被害人意志,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行为。[13]理论上通常可以将被害人过错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诱发型,即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单独实施的,被害人并没有参与危害行为的实施,只是诱发了这种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被害人挑衅、引诱和刺激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即属于此种类型。另一种是参与型,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被害人因过量服用抗生素药物而死亡。在此情形中,死亡结果是行为人和被害人共同作用导致的。被害人过错的两种基本类型均会作用于犯罪构成要素,从而影响着犯罪构成的成立和违法、有责的程度。在此,笔者借用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来加以说明。笔者之所以采用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主要是因为该体系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这一点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可。
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三个层面。每一个层面不仅影响着犯罪的成立,而且最终影响着刑事责任的成立以及刑事责任的程度。因为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各要素不仅有成立与否之别,而且也有程度大小之分。所以说,犯罪构成要素的满足不仅是成立意义上的,也有程度上的意义。被害人过错对这些犯罪构成要素的作用和影响亦兼具这两种意义。被害人过错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影响既可以体现于“行为构成符合性”层面,也可以体现于“违法性”层面和“罪责”层面。首先,就“行为构成符合性”层面而言,被害人过错行为主要是通过作用于因果关系,影响或改变对行为人的行为归责和结果归责。如行为人仅是轻微伤害的场合,因被害人迷信使用有害药水而至自身死亡的情形中,因为被害人过错行为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阻却了行为构成符合性判断并最终阻却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其次,就“违法性”层面而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行为或者不合理的同意行为也会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例如:在正当防卫的场合,被害人过错因阻却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无罪而且合法。再如,当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其合法权益加以处分时(重大的人身利益除外),也会阻却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最后,在“罪责”层面,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行为人主观可谴责性的影响也是重要的。例如,因被害人不当的刺激而造成行为人激情犯罪的场合,被害人的过错因影响了行为人的罪责能力从而导致行为人的可责性降低。这是因为,行为人在情绪极为激动时,情感因素抑制了意志选择和违法性认识,行为人的行为因意志程度的降低而应被体谅。此外,被害人过错作为外在于行为人的“情境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着期待可能性判断并最终影响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可见,被害人过错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影响是全面的,而非像“风险创设理论”、“自我答责”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所指出的,被害人过错仅在因果归责或者罪责层面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