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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依据

  

  笔者认为,相比风险创设理论,比较过错对被害人影响刑事责任理由的解释因脱离刑法特殊的责任构造而显得抽象且粗糙。Bergelson提出的三项理由均难以成立。首先,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并非仅仅表现为“报应”,刑事责任所承载的预防功能是报应理论难以诠释的;其次,正因为刑事责任并非纯粹的报应,因此不能对其仅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也即是说,不能因为被害人有过错应受道德上的谴责,就说被害人应当分担刑事责任。最后,刑法毕竟与侵权法不同,刑事责任的内在构造在本质上不同于侵权责任。因此,以法的一致性为理由要求刑法适用侵权法上的原则不够合理。


  

  (三)值得保护理论


  

  值得保护理论(Deserving protection)由德国刑法学者Schunerman提出。他认为:“刑罚的强加,被理解为国家的最后手段,在那些被害人不值得保护或不需要保护的案件中是不适当的。而且,对于其中被害人能够以简单的和合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类型的行为必须被排除在可处罚的范围之外。这一原则的基础可以从刑法的目标推导出来:假如刑罚介入只有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法益和权利时才被允许,那么只有不合法的行为值得处罚。”而且,根据Schunerman,“同样的只有一个以经验为依据的被害人观点才可以形成一个完全的犯罪学,从规范的角度看,犯罪人的值得或需要处罚与被害人的值得或需要处罚相一致也是明确的。所以,如果刑法要成为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合理手段,而且如果那样做应该更确定地而不是引起不适当的结果,那么我们就应该只处罚那些侵犯了‘值得保护’的被害人的犯罪。”[7]Schunerman从刑法目的的角度推导出该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只能是保护那些值得保护的利益。刑法对行为人的处罚与被害人值得保护应当是相一致的,因此,当被害人有意地抛弃或者忽视自己的利益时,刑法对行为人施加刑罚就是不恰当的。


  

  针对Schunerman的“值得保护理论”,Manuel Cancio Melia批判指出:在法律原则中意图发展一种“被害人学观点”具有严重的不便利性。首先,它可能为刑罚体系的颠倒,对“谴责被害人”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也是最为根本的是,“值得保护理论”没有一个充分实质的——规范的基础、没有以可靠的方式适应刑法的原则。因此,被害人学的“灵感”只不过是一个吸引人的标签。仅仅求助被害人学原理不能解决刑事归责体系中被害人行为的影响问题。它不符合刑法原则的一般类型,那样的类型不能被用来解决孤立的问题,而不考虑现有的犯罪理论体系。[8]笔者赞同Manuel Cancio Melia的观点,“值得保护理论”脱离现有的犯罪理论体系是其最根本的缺陷所在。而且重要的是,单纯从刑事目的的角度探讨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会不当地将刑事责任的归责建立在随意的、缺乏规范的主观目标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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