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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依据

  

  (四)自我答责理论


  

  自我答责理论由Manuel Cancio Melia提出。他认为,利益被损害方(被害人)与第三方(犯罪人)共同参与了某一行为,结果最终损害了其自己的利益,危险的行为应该被归责于被害人的责任范围,当:(1)行为属于被害人与犯罪人共同组织的范围;(2)被害人行为没有被犯罪人所利用,也就是说,犯罪人没有利用被害人不知道其行为属于自我负责的情形;以及(3)犯罪人没有特别的义务保护被害人的利益。Manuel Cancio Melia的自我答责理论是建立在“个性自由发展”的宪法权利之上。他指出:“这一宪法权利不能在承认公民是自治个体的制度外被理解;并因为这样的自治权,一些特殊的领域应被赋予那些其利益受到刑法保护的公民。如首先,刑法应对那样的由其所有者造成的利益牺牲不施加任何限制:其次,在自我创设危险行为中的第三方行为只在例外的情形下才能入罪;因此,以那样的方式行为以致于使其自身的利益处于危险之中就是那些利益所有者们的责任。那样自由(自我创设危险的自由)的结果是,这个人应该优先承担他自己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一个人与他自己利益之间的联系要比与其他人的利益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无论什么时候当第三方与负有自我保护利益的行为人相互作用时,前面的情形都应当被考虑。也就是说,其利益处于危险中的行为人应该被最先归责。否则相反的观点将意味着否定此人的组织自由并会强加给其他人一种”监护“义务,事实上这种监护义务并非明确地规定在法律中因此是不存在的。自我责任原则承认人们组织自我利益的自由并且相应的将”优先的“责任赋予利益相关者。”[9]


  

  Manuel Cancio Melia的自我答责理论仍然没有脱离客观归责的制度框架,其所构建的自我答责成立的三个条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因果关系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也就是说其仍然处于“行为构成符合性”之判断层面。无论是客观归责中的行为归责还是结果归责,在这样的框架下探讨被害人过错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都会导致说明的有限性和对刑事责任理论解释的片面性。


  

  (五)期待可能性理论


  

  我国有学者在探讨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根据时提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观点。该学者认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的预备以及犯罪的进程都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行为人而言,被害人的过错正是一种具体存在的、非常规的外部异常状况。人都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性格,在犯罪人面临对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的选择时,往往难以期待犯罪人完全牺牲自己的重大利益而被动承受他人的一切过错行为。人都具有保全自我价值的本能,面对他人过错行为的侵犯,人性的本能也许会促使他作出犯罪之举。尽管国家在价值导向上强烈期待每个公民面对他人的过错时尽量克制,但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出于保护脆弱人性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宽容犯罪人未能自我克制的行为。”该学者进一步指出:“被害人过错的发生,对犯罪人来说是一种人性的考验。期待可能性理论根植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注,在期待可能性丧失或者减弱时,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正是体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入’的立法思想。倘若法律不对人性的脆弱表现相当的尊重,便会背离人类所应有的怜悯之心。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犯罪中,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是由于人性的软弱,这与期待可能性的关注相契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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