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执行相对人的权利构成
——以囚犯的权利为范例
耿光明
【摘要】刑事执行权归属刑事行政权的命题必然产生刑事行政与刑事执行相对人这一对基本范畴,刑事执行相对人的权利是刑事执行法治的核心课题,廓清刑事执行相对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分野和关系,对深化权利保障理论和规范刑事执行权力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执行;刑事执行相对人;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关系
【全文】
据《检察日报》载,浙江省一妇女郑雪梨,在其丈夫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逮捕羁押,即将面临死刑判决时,念及公婆承受丧子之痛而无依托的晚年凄凉,遂向法院提出通过人工受精的方法为其丈夫生育子女以安慰公婆的请求,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驳回了她的请求。[1]无独有偶,《城市早报》报道,现年42岁的美国犯人威廉格伯因开枪、非法持有武器和向警察发出死亡威胁等罪名入狱,他向一医生提出到监狱采集他的精子,并说美国宪法赋予了他生儿育女的权利,但遭到狱方的拒绝,于是,他便将监狱诉诸旧金山巡回法院,2003年5月23日旧金山巡回法院的十一名法官以6:5的比例作出裁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学界为此就“死刑犯有无生育权”问题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有学者为“认真对待新权利”鼓与呼,有论者则对生育权能否在两性间平等实现提出质疑,笔者对该案例感兴趣的是中美两种司法体制解决囚犯权利的途径和方式,浙江法院处理郑雪梨案是在其丈夫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诉讼中附带性的解决,而美国威廉格伯案则是由威廉格伯提出以监狱为被告的独立诉讼。威廉格伯案的诉讼程序是在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宪政背景下进行的,理论上也不存在什么障碍,但中国法院处理郑雪梨案的途径和方式在中国主流刑事司法理论面前彰显出无奈和尴尬;郑雪梨不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那么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了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能够审查超出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为基础的案件事实之外的诉求吗?笔者从另一角度提出假设,提出生育权的是被监禁和羁押的囚犯,现行主流刑事司法理论能否带来合理的解决途径?法学理论的特性之一是世俗性和务实性,“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讲究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2]基于主流刑事司法理论在遭遇上述实践问题的尴尬和无奈,笔者欲借助当前学界司法权性质探讨的摧枯拉朽之劲势,提出刑事行政与刑事执行相对人这一对基本范畴,以解构和重组主流刑事司法范畴,正确对刑事执行相对人的权利予以诠释。
一、刑事权力的三分法确立了刑事行政这一基本范畴的存在空间
国家权力的配置无不与宪政理论的设计息息相关。司法这一基本范畴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语境,国际上司法权力的通行概念仅指法院的裁判权。我国的刑事权力在法律上有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制度,而主流理论观点和现行法律将国家的刑事权力划分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更有甚者,将刑事权力等同于司法权力,而且刑事权力的运行机制设计也模糊丁权力的不同特性,这是基于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惯性和新中国接受“议行合一”的国家政体理论实践相互交织形成的特定语境。刑事法学界的主流理论是在现行实定法的基础上进行阐发和解读的。正因为如此,主流理论将刑罚执行权归属于国家司法权,其立论根据是:“狱政法律是国家的刑事法,在通过社会关系调整而实现国家、社会各种秩序的维护的统治阶级确立的法律体系中,因其中各种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状不同而发分别为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行刑关系的发生及其内容、变更和消灭的依据都来源于国家权力——司法权: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的结果”,“狱政机关在行刑活动范围内并不发生上下级的命令、指挥与服从、执行的关系,不具有行政行为的要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