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准确性,这种准确性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41}规则必须以正义为基础,环境刑法应以环境伦理为其正义基础。环境伦理影响着环境刑法的发展,环境刑法的新发展必然会体现环境伦理这一人性基础。
【作者简介】
侯艳芳(
1982-),女,山东滕州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注释】
基金项目: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号:10YJC820044)。
日本学者関哲夫认为,“法益就是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之中必须由刑罚保护的(即得到所谓法的要保护性认可的)存在。这个法益概念,正如是由‘法’和‘利益’这两个词汇的记述所表明的那样,是一个由利益的要素和法的要保护性要素相结合的复合概念。”参见関哲夫:《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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