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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对环境刑法新发展的影响

  

  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通过环境伦理具有的超前性本质实现。环境伦理的超前性是相对于现实性而言的,现实性当然包括现实的法治状况。这种环境伦理相对于现实法治状况的超前性构建,是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的一种隐性约束。另一方面,鉴于法治的普遍性和强制性,环境伦理的良好实现与环境法治的有效推行息息相关。仅有伦理的内心自我约束以及外在的舆论谴责很难将环境伦理所倡导的理念推行到底,教化的作用是有限的,强制力的推行必不可少。环境伦理的相关内容要通过具有最大强制力的刑事法律的保障实现。


  

  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


  

  环境伦理的发展是一个人类对自身与自然之间关系不断探索和反思的过程。全球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伦理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实践哲学。经历了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逐步成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环境伦理观。


  

  (一)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最早的完整表述是由圣经提出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行为都从人的自身出发,并以自身的利益去对待其他事物,为人的利益服务。{10}现代环境伦理学者一般坚持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浅环境论。它承认人类自身的价值以及自然对于人类具有工具价值,否定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认为人以及地球上的所有物种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和所有生物都有利己性。这是生物生存下去的条件,也是其生命力的表现。{11}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使人类认识到自身的主体性价值,促使人类从蒙昧无知中勇敢的脱离,从而冲破了非科学的牢笼,进而实现了科学技术和经济文明的快速发展。{12}然而,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人类与自然关系空前紧张,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对环境保护具有局限性。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从人类的利益出发,把自然界看作是实现人类利益的工具。既然人类的利益具有优先性、唯一性和绝对性,因此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如何使用工具都是可以的,一切主客体关系都具有对主体来说“为我”的性质,只有人是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仅以人类的利益作为环境伦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只看到自然的工具价值而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彻底将其价值工具化。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否认人与自然同属于一个共同的伦理体系,为以人类名义破坏环境提供了道德支持,是对人类自身价值的否定。这种以集体自我为中心的伦理观是现有环境刑法的指导思想,是造成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因此,即使在环境政策或环境法律采取“人本主义之环境保护”的基本立场情形下,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对于整体地球生态的考量,尤其更应试图去调和、平衡人类对于整体生态间在维护及利用上的紧张关系{13}9。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人本主义的环境伦理观,以保护人类的基本利益为核心,过于注重人类自身的利益,对自然的利益关心不够;以保护人类当下的利益为核心,过于关注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缺乏考虑。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以保护当代人之间的利益为核心,过于关注当代人之间的平等,漠视人与自然的物种平等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平等。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而言的,具体包括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等诸种学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提出,其主要的理论意图在于打破人类中心主义视角根深蒂固的自满。“在关注和思考环境问题的大多数哲学学者看来,导致现代社会的环境危机的最直接的原因,是现代人(主要是现代西方人)把自然排除在了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致使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完全不受道德的约束,自然毫无保护地暴露在人类的贪婪面前,任由人类掠夺和破坏。因此,环境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扩展伦理关怀的范围,使人类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和整个地球)成为能够获得伦理关怀的‘道德顾客’(moral patient),从而使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能够受到伦理的约束。”{14}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将道德目的的重心放在自然,自然本身就是目的,自然本身就具有应该受到人类尊重的客观价值。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承认动物、生物或者生态自身等具有内在价值,主张为了自然的利益,人类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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