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同解释护照法方案的弊端一样,该方案只解决了证明短期回国华侨国内身份证件,而无法解决其公民身份号码问题,因为华侨暂住证没有赋予华侨公民身份号码。另外,暂住证制度是一个行将消失的制度,华侨暂住证会随着暂住证制度的消失而不存在。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而暂住证针对外地人群办理,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将逐渐不被执行,全面取消暂住证制度是必然的政策方向,何时实现只是一个时间早晚问题。
6.允许回国华侨申领居住证,并赋予华侨居住证证明国内身份的功能。
上海、广东、湖南、浙江等地方已经取消了暂住证,推行居住证。居住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外来人口与当地人口在劳动就业、低保、医保、退休保障等方面差异。居住证的适用对象正由拟引进人才逐步扩大到所有外来人口(拟在本县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县户籍的人员),由部分城市和地区扩大到全国。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指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依据此方案,只是在草拟的法律中增加有关内容,程序上非常简单,与在《公民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中增加条款方案和赋予华侨暂住证证明国内身份功能方案一样,预期遇到的改革阻力会比修订相关法律遇到的改革阻力小。
但是,目前没有关于居住证的全国性法律,各地居住证的适用对象、功能、申请程序、申请标准不一。在所有地方性居住证方面的法规或规章中均加入允许回国华侨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显然是一个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得到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事情。即使各个地方政府均给予配合,允许回国华侨申领居住证,仍然面临修订或者解释护照法方案、在《公民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中增加条款方案、赋予华侨暂住证证明国内身份功能方案遇到的同样问题,即只解决了证明短期回国华侨国内身份证件,而无法解决其公民身份号码问题。所以,通过华侨居住证彻底解决由于缺少证明国内身份证件和公民身份号码而引起的办理业务困难,缺少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7.将护照与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证一并使用,作为证明华侨身份的证件。
实践中,我国确认申请人的华侨身份,只办理华侨身份证明,不签发华侨证。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金华市、青田县,广东省鹤山市、广州市越秀区、高要市等地方政府的网站均显示,华侨可以申请办理华侨身份证明。各地要求的申请材料大同小异,主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或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领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或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申领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13]由于华侨身份证明是根据地方行政规章一事一办,不是经常性办理,具有临时性、个别性的特点,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是一次性有效,不是长期或者永久性有效,证明的效力不稳定,也不便于华侨使用。而且,该方案面临除修订居民身份证法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方案外所有其他方案面临的同样问题,即只解决了证明短期回国华侨国内身份证件,而无法解决其公民身份号码问题。
五、结论:将身份证适用对象由居住在国内公民扩大至所有公民
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是我国公民的应有权利。为了尊重和保障该权利,解决华侨是中国公民却无权申领身份证,短期回国期间,办理购房、社保,购车、医保、金融、通信、子女就学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遇到的诸多困难,在现行居民身份证之外,增加非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不在中国居住者。根据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我国现行的身份证是居民身份证,也就是居住在国内的公民的身份证。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签发身份证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要突破身份证只适用于居住在国内的公民的定势,进行身份证制度变革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需要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为公民身份证法,将身份证适用对象由居住在国内的公民扩大至所有的中国公民。
该方案通过引入居留概念,使户籍和身份证制度由单一和静态转变为双层和动态,在国内有常住户口公民适用居民身份证,在国内没有常住户口公民适用非居民身份证,失去或者获得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种类随之改变。具体操作上,我国法律认可每个公民有权获得公民身份号码,为增加非居民身份证打下了基础。1999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每个公民应该包括定居在国外的公民。由于公民不在国内定居,没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所以地址栏可以记载“国外定居地住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向中国驻其国外定居地使领馆申请领取非居民身份证,也可以在出境定居前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