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
——从华侨短期回国在国内证明公民身份困境切入
刘国福
【摘要】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是我国公民的应有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和公民权。由于各种原因,该权利在理论上被忽视,在实践中没有引起关注,以致出现华侨是中国公民,却无权申领身份证的奇怪现象。华侨短期回国期间,因为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在办理购房等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时,举步维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最合适的改革方案是修订
居民身份证法为公民身份证法,在现行居民身份证之外,增加非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不在中国居住者。
【关键词】公民;身份证;华侨;身份;居民
【全文】
华侨是中国公民,[1]却无权申领居民身份证,[2]使其在短期回国期间,办理购房、社保,购车、医保、金融、通信、子女就学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遇到诸多困难。导致此种令人费解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华侨的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没有得到保障。本文从华侨短期回国在国内证明自己身份所处困境切入,剖析造成此种困境的现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论述和比较解决困境的各种法律方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侨民回国在国内证明自己身份的法律经验,提出保障华侨申领公民身份证件权和完善我国公民身份法律制度法律建议。
一、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
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的基础是公民权,而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联。公民权是作为公民共同体中的一份子、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公民是人,享有人权,作为公民还享有公民权。相对于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公民权是一些特权,是和公民身份(而不仅仅是人的身份)紧密相连的,由公民身份而产生的资格权利。[3]公民权面对国家是积极的,它主要是参与国家事务,通过参与来影响、左右国家权力的运行。所以,狭义的公民权指公民参与国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例如选举权和罢免权,广义的公民权还包括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人权。
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联。公民身份是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参与行动。[4]公民身份是一个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的现代概念,具有法律下的公民个体享受同等权利的含义。公民身份平等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进展的标志。1982年《宪法》(2004年修订)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赋予每个公民申领身份证的权利是公民身份平等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移民的迅猛发展,公民身份的意义被相应地降低,因为非公民的权利与公民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正因为如此,社会公民身份越来越表现出后国家的性质,因为它主要建立在个人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的基础之上。
一个人的公民权与其拥有的公民身份证件密不可分。为了使人人能够享有公民权,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是消极地不干预或积极地保护一个人行使公民权,其次是赋予公民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以确保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不能享有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的群体通常是相对特殊、人数少和弱势的群体,例如在国外定居人员、服刑人员、儿童,这些群体容易被政府和学界忽视。但是,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是行使公民权的前提,因为群体特殊、人数少和弱势而忽视之,有悖于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的原则,使人感受到法律漠视某些群体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寒意。
发明公民身份证件不仅为了证明谁是本国公民,而且要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护照是能够证明谁是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但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Doc9303文件,世界各国护照的标准格式和版面设计应该统一,而且标准格式和版面设计是为了便利国际旅行。国籍证也是证明谁是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但是只限于证明国籍,缺少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其他身份信息。公民身份证是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进行社会管理的集中体现,已经成为公民证明自己身份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最适宜证件。显然,公民身份证不能退化为国家对公民活动进行控制的工具,即便这是它的功能之一。对公民权而言,公民身份证件起到了证明身份的作用,是行使公民权的普遍要求。如果公民被拒绝行使公民权,公民身份证件持有人有权利获得救济。在建立了公民身份证制度的国家,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是一项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公民身份证的签发对象是本国公民,不论其种族、性别、社会出生、财产或其他身份。国家不能因为申请者没有提供进行社会活动的证据,例如居住在境内而拒绝签发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