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护照法解释内容改变为,“作为证明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的证件”和“公民身份号码是护照的登记项目之一”两方面,或者“华侨可以持护照在国内办理购房、社保、医保、购车、金融、子女就学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会遇到所解释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法的挑战。2000年《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上述护照法解释内容已不是明确具体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而是实质性改变了原有的条款内容。这需要修订护照法,回到了第二种方案。事实上,即使是“华侨可以使用护照证明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的护照法解释,也可能会面临所解释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法的问题。
4.《公民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0年3月11日修改稿)第16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在境内办理金融、电信等业务。”
公安部于2004年12月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开始代拟“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调研论证,最新稿—《公民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0年3月11日修改稿)加入华侨凭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在境内办理业务的内容,即第16条。依据此方案,不需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护照法,或者对护照法进行解释,只是在草拟的法律中增加有关内容,程序上非常简单。但是,护照问题应由护照法处理,《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是一部出入境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不适宜对护照问题做出规定。拟增加的内容与2006年《护照法》第2条第1款“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人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相抵触,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怎么可以用来在境内办理金融、电信等业务?“金融、电信等业务”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周延,内涵和外延均不能与“购房、社保,购车、医保、金融、通信、子女就学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并论。另外,无法解决华侨在国内办理业务遇到的实际问题。“凭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在境内办理金融、电信等业务”已经在国内出现过,但是由于护照上没有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而常常不被有关部门接受。[11]可以看出,试图绕过身份证制度和护照制度改革特别是前者的本方案,不是一个十分可行的方案。
5.赋予华侨暂住证证明国内身份的功能。
由公安部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华侨暂住证可以作为在境内办理业务的证件。由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已经规定,短期回国华侨应该办理暂住证。此方案只是在华侨暂住证的证明暂住功能之外,添加证明国内身份功能,预期遇到的改革阻力会比,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护照法,或者对护照法进行解释遇到的改革阻力小。1985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1986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第1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上海市、天津市、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等地方政府都向短期回国的华侨颁发华侨暂住证,积累了管理华侨暂住证的经验[12]。1996年《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华侨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是华侨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山东省要求,华侨回国投资就业、学习、养病等,需要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办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