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立法技术瑕疵的补救
对于《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立法技术瑕疵的补救,应该从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两个角度入手。司法实践上,《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立法目的作限缩解释,应以第156条第2款规定的“不动产”为基本规定,适用《物权法》第8条的限制:“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的其他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应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此来排除土地所有权部分转让在《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上适用的可能,补正立法瑕疵,贯彻应有的立法意旨。
司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性文件,其特色在于形成立法体系下的法官法学说。如果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可将这两个条文涉及的疑义纳入解释范围。解释内容上,建议不但应对于这两个条文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转让进行分类阐述,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将《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进行反思,明确建筑物作为用益物权设立客体的独立地位。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9页。
参见王竹:《论<
民法通则>与<
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以“实质意义上的
物权法”为核心》,《判解研究》2006年第3期。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参见《各地人民群众对
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中国人大》2005年第15期。《各地人民群众对
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续)》,《中国人大》2005年第16期。
删除“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应是与《
物权法》第
153条的规定冲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4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实质上是禁止宅基地单独转让,只能基于住房转让适用“地随房走”而转让。
参见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页。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集中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31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1页。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226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9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参见杨立新:《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218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0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6页。
参见王泽鉴:《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6页。
参见杨立新:《论“
物权法草案”的鲜明中国特色》,《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56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230页。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55-357页。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空间从属于土地,尽管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也应该认为《
宪法》禁止转让土地的规定准用于空间。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如《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19条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参见王竹、潘佳奇:《试论建筑物用益权》,《天府新论》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