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单轨制立法模式,是中国构建和谐完备的“大刑法典”愿望的具体体现。自中国提出构建法治国家的宏大设想以来,法典化一直是立法者孜孜不倦、汲汲以求的奋斗目标。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教授所言:“编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人们怀有使法律明确和使全国的法律保持统一的愿望。”[17]而“法典编纂是以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对一类法律进行系统化的整理过程。市场经济进行了一个新的立法或修改一个法律,我们都可以根据这个新法的精神,对过去同类法律进行清理。这样,我们不必对法律一一进行修订,就可以使旧法律统一到新法律精神上来。法典编纂能消除法的内在矛盾和不一致,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18]与此相应,1997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即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19]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中国刑法立法者几乎一夜之间即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扫地出门,并因此彻底,形成了刑法典一统天下的局面。
应当说,单轨制“大刑法典”立法模式是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的。法典是成文法的代表,法典化反映了人类统一法律的愿望和以一部完善的法典一劳永逸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憧憬。如梅因认为,法律是沿着“地美土第”(神启法)时代到“习惯法”时代再到“法典”时代的顺序发展起来的。[20]故而,法典应当是展示法律理性的最佳载体。
但和人们对法典所寄予的殷切厚望相反,成文法典以其普遍性、确定性满足了人们对平等、安全的需求,但同时却又因其滞后性、僵硬性,而在及时性、灵活性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于是晚近时分欧洲大陆法典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创造的体系完备但却封闭的成文法典。[21]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教授那达林若·伊尔蒂1978年发表论文《解法典化时代》公开向传统法典化挑战,从而开创了“解法典化”思潮。[22]“解法典化”之命题,得到了许多着名学者的称许。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法典论》中论及法典之范围时指出:“法典之范围,当便宜画定。非必一切法律,悉编入一法典中也。如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商事者,别为商法;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军人犯罪者,别为海陆军刑法。此其最着者也。”[23]此后,在“解法典化”思想的推动下,以民法典为主体的法典编纂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将许多领域自民法范围分离并开辟了民法典以外的全新法律领域。这些领域(如房地产租佃法、雇佣法、保险法、运输契约法、垄断和竞争法、企业债券法、城市住房法)乃由特别立法来调整。其中民法典的那种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已被一种以强制性条款、对某些协议的禁止及控制、许可、特许等条件形成的体系所取代。”[24]如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就基本上放弃了尽收所有民事规范于“一法”的想法,通过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关于法源的规定,立法上可针对特定政策目的制定特别民法或特别民事规定,不改变法典内在价值的一致性,而与其共同组成广义的民法。[25]因此如今随着法典作用的日渐式微和特别立法的勃然兴起,“解法典化”的已形成不可阻逆之趋势,并已直接影响到各国刑事立法模式的重大变革。
如今在欧陆法系各国中,刑法典势力已每日俱下,而以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为核心的特别刑法则后来者居上,已浸浸然和刑法典形成分庭抗礼之局面。如在意大利,“由于刑法典中规定的只是或者说只应该规定那些社会危害比较明显,即属于‘传统’刑法调整范围的那些犯罪(如杀人、抢劫、诈骗等),所以,散布于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刑法典中的规定”[26]又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的内容相当丰富,与此同时,“‘特别刑法’变得极为分散,分散在《刑法典》的‘分则’和各种专门法律、甚至各种专门法典等不同法律文件当中,例如,有关新闻、欺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以及《公路法典》、《劳动法典》、《城市化法典》、《公共卫生法典》、《选举法典》、《农村法典》、《海关法典》等专门法典。”[27]而和欧陆法系刑法国家双轨制立法趋势正好相反,自97刑法之后,中国逐渐确立起了以刑法典为轴心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因此凡是需要增加犯罪类型与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职是之故,不仅附属刑法因此销声匿迹,而单行刑法也基本上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