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立法模式之概述
刑事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刑事法律规范在刑事立法中的表现形式。[9]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制定法,刑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刑法典模式。[10]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刑法典是刑事法律规范最重要也是最集中的表现及存在方式,也是整个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最基本、最为稳定的部分。我国1979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是采用刑法典模式。
(二)单行刑法模式。单行刑法是以特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内容,旨在补充、修改刑法典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典以后,从1981年到1995年,为适应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先后制订了24部单行刑法。上述单行刑法对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也为1997刑法典的全面修订作了立法基础上的准备。而在1997年修订刑法后至今,中国对于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基本上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仅在1998年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个单行刑法。因此,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兴起,单行刑法模式在中国刑法中已如昨日黄花,渐趋沉寂。
(三)附属刑法模式。附属刑法是指“分散在独立制典之外的民商法、行政法、财税法,环境法或卫生法等罚则中的刑事制裁法律规范即刑法规范的总称,在刑事制裁法体系中居于辅助法之地位,辅助刑法典共同发挥刑法规范功能”。[11]附属刑法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实质刑法,“就刑法本质上观察,刑法有实质刑法与形式刑法之分”,刑法典等刑事法律是形式刑法,而实质刑法是指不具有刑法典之形式,而实际上定有罪名及刑名的刑法规范的总称。[12]在79刑法颁布后,我国先后出现了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而97刑法典颁布后,诸如《公路法》、《动物防疫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价格法》、《献血法》、《防震减灾法》以及正在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和正在讨论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都普遍规定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条有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上述法律仅是在形式上指引刑法典相应条款之适用路径,并未直接规定相应的罪状和法定刑,造成其法律规范的不完整性。因而中国所谓的“附属刑法”实质上仍需依附于刑法典而存在,并因此丧失了应有之独立价值,因而难以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13]
三、隐私权单轨制刑法立法模式及其利弊
境外刑法中,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普遍采用双轨制立法模式,如在美国,绝大部分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都分散设置在各个不同的部门规章之中,附属刑法已经成为美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主要规范形式。[14]又如,在俄罗斯,《电子文件法》、《俄罗斯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国家政策法》、《信息权法》、《个人信息法》、《国际信息交易法》、《<国际信息交易法>联邦法的补充和修改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一起,共同负担起保护隐私利益的重任。再如,在日本,隐私权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也广泛存在。如为应对针对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或黑客行为,2000年8月日本制订了《禁止非法侵入等行为的法律》(法律第128号,简称《禁止非法侵入法》)。该法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行为。第8条规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而根据该法,所谓非法侵入行为,就是禁止直接通过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络,利用他人的ID号码或密码冒充他人,利用计算机的弱点防范漏洞非法侵入,使他人计算机处于能利用状态的行为。此外,上述法律第4条规定,严禁提供他人的识别符号(ID号码或密码)等帮助非法侵入的行为,违反者依该法第9条处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5]另外,在日本特别法中,处罚泄漏职务上知悉秘密的规定也占有相当的数量。例如,《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地方公务员法》第34条、《禁止垄断法》第39条、《民事调解法》第38条、《公认会计师法》第27条、《司法书记员法》第11条等。[16]而由于中国刑法采用单轨制的立法模式,所有刑法规范都集中在刑法典中,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自然也无可例外。而这种现象在境外隐私权刑法保护中是绝无仅有的,因此也可以视为中外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最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