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之乐:财产权的社会意义
现代西方财产权理论固守了自古希腊和罗马开启的传统,只是对所有权绝对观念进行了限制——它既不是压制,更不是否定财产权本身。即使是一些激进的修正理论如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社会化理论,也从未试图颠覆这种传统。波斯纳依经济分析方法,主张“对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功能:产生对资源有效利用的刺激”,[40]虽然旨在强调对资源的利用和效率,但同样以传统财产权范畴中的“产权”为基础。不过,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导致了人们在“自由”和“效率”之间进行了重新思考,有别于过去纯粹从权利源角度进行分析,出现了从“权利的平衡”角度进行权利边界再区分与权利再分配的现象。这一点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卡拉布雷西教授指出,在资源稀缺状态下,权利平衡中的价值冲入赤裸裸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分配资源的受益者以及稀缺资源边界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是人们崇尚幸福生活和社会福祉的人道主义的道德标准。在这种价值冲突中,如何在保持社会合作的道德基础上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社会就面临一个悲剧性的选择。[41]这与现代民法理念的转换一脉相承,现代社会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于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更近一步,这是法律观察社会的角度发生了变化:近代民法仅仅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而现代民法在考虑权利人之外,还必须考虑权利相对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这种看似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却是在更深层次上将私权与公共利益进行同构。简单的说,财产社会化理论必然导致财产权设计的重心从“拥有”到“利用”,即从强调“所有”的观念到强调“利用”,以发挥财产的社会意义。
事实上,强调财产的利用即使用价值的思想根植于财产所有权的早期观念之中。萨维尼有一句格言,表达了关于财产起源的通俗理论:一切“所有权”都是因“时效”(prescription)而承受的“他主占有”。这句格言的潜台词就是梅因所提到的,“有关所有权的概念不外乎包括这三个要素——”占有“、”他主占有“,即不是一种任意的或从属的而是一种针对世人来说的绝对占有,以及”时效“,也就是”他主占有“不间断地延续着的一定期间。”在这潜台词之外,梅因提出了“真正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的问题:“但是为什么一定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产生一种尊重他占有的情绪——这就是为什么人类对于一切在事实上长时期存在的东西普遍加以尊敬的根源。” [42]而我们反过来思考,为什么我们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物或其他财产,经过一定时间之后就可以成为他人的财产呢?从这个深层次上说明,财产权利的设计是以利用财产为出发点的。不仅是时效取得以财产利用即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取向,而且其他的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也包含了这种“物尽其用”的思想,如先占取得,其产生的基础就是自然状态的物被人们所掌握、所利用,发挥了物的价值。从宏观上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客体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惟有如此,方能为我所用也。
当然,从总体上讲,“利用之乐”包含了两个层面:意识总体的社会收益,二是个人的利益。首先,以所有权为基础进行简单的分析,就是在利益共同体之间进行机械的切割。例如,美国学者在研究财产权制度是提出的“半共有”或“准共有”(semicommons)概念,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史密斯教授在研究中世纪的财产制度时发现,资源为某一个重要目的而以公用的方式所有和使用,但如果为其他目的的使用资源的话,则个体的经济实体——个人、家庭或公司对共有中分割成不同部分的资源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中世纪的开放土地就采用这种财产制度安排,成块土地的所有人对各自耕种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但在用于放牧时,土地为大家所公用。为了避免人们的投机行为——让牲畜白天在别人的土地上啃食庄稼而晚上到自己的土地上休息,人们将土地划为非常分散的小块,每个人的土地都纵横交错,放牧者很难分清楚哪块土地具体属于哪一个人所有。[43]这种分割建立在所有权分层及具体权利内容的明晰之上,具有总有的特征。[44]其实,较为典型的所有权分割时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形态,这方面有较多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另外,现代物权体系中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则为建筑区划内,业主已成为相互利用、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为不可分割之区分也。还有一种以所有权为基础进行的较为复杂的分析,就是所有者之权利控制弱化的现象。在公司治理中,布莱尔教授反对“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由于股票所有权的分散,所有权出现变异,股票所有权从控制中分离,并将股东的资产制度性地安排给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不同成员,如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投资人、供应商及用户等。[45]当然,股东也仅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并从具体物件的责任或产品责任等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