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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三维价值

  

  法国民法典第三卷是这部法典的核心,主要规范的就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从基本理论研究角度讲,取得财产的各种具体方式具有合法性基础,是理论之下具体实践的类型化。有的学者可能会认为,考察和分析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正当性依据没有多少意义。事实上,在我们津津乐道于财产法的具体规则与知识时,不能忘记规则与知识所包含的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意义,因为规则与概念总是处于变动之中,是“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正如芒泽教授所说,“如果说,存在着不同的财产制度,而这有时引发人们的热情,导致革命的话,那就有必要探究一下什么样财产制度才是正当的,并且对现存的财产制度进行批判性地评价。”[34]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由财产而产生的幸福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急先锋和内在动力。正因如此,一直以来,人们对私有财产权问题都是争论不已。


  

  其实,关于财产权正当性的理论源于人们对自由的社会秩序之正当性的基本观念,即“个人在各种关于社会组织的问题上是最终的主权者,个人被赋予了这样一种资格,他们有权选择他们愿意在其中生活的组织性——制度性结构”[35]。确立财产领地上的主权者(sovereign)地位成为财产所有权人的一个规范性前提,这是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近代财产权理论众说纷纭,但至少有五种理论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正当性依据:第一,占有说,即基于财产的占有或拥有的简单事实,为占有者或拥有者对物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保护以正当性;第二,劳动说,即一个人有就他或她的劳动生产出来的或获得的物进行占有或所有具有道德上的权利;第三,契约说,即“私有”财产是个人与共同体契约的结果;第四,自然权利说,即自然法则宣布对“私有”财产的承认;第五,社会实用理论,即法律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求,“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对这种需要的满足。[36]


  

  在西方学者眼中,财产权存在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其激励生产活动的功利主义原因,还在于它能够增进人的自由,是市民社会中市民享有其他自由的基础。这既是一种人生的幸福感受,也是人生的价值体现。财产权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在于它在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划了一道边界。财产权围绕着个人或组织画出了一个圈:在圈中,所有人有更大程度上的自由,他是主人,政府必须对任何干预做出合理解释;而在圈外,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找到正当性理由和权利基础。由是观之,财产权实际上将举证责任转移了:在圈外,个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圈内,则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解释为什么财产所有人不能够做他想做的事情。这样,财产权通过设定多数人想财产所有人让步的区域来维护人的独立、尊严以及社会的多元化。[37]


  

  其实,我们单从一个简单的社会生活层面进行人事,其个中道理也很好解释。因为如果我们一无所有,很难想象我没有言论、行动、迁徙自由。美国有学者从消极和积极两个角度来解释财产权构筑的这种自由状态。财产权自由理论的消极学说认为,财产权之所以能够给予你我自由,在于它让人们能够随时退出,“退出意味着撤出的自由或拒绝参与,是一种分离的能力,切断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联系”。[38]这实际上是说,人有自己的财产才会有自己的安身立命之地,才会有能力栖息在自己的财产之内而与外界隔离。财产权之所以给人以自由,在于它让人有能力退回自己拥有的私人空间,使他可以不必考虑社会其他成员的要求,由此促进并保护他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构筑的自由同隐私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财产自由理论的积极学说则认为,消极学说夸大了财产所有权带给人们的“退出”权利,使人们忽视了财产权通过将个体联系为群体而事实上发挥了增进人们进入社会的功能。财产权是个体更多地暴露于财产所处的群体的社会规范之中,个体和群体的联系更加紧密,个体更深入于群体,是一种社会“进入”。“进入说”认为,当存在追求各自幸福的多元化群体时,个体的自由会增加。自由应该是从一系列关于幸福生活的概念中想象并选择其中之一的能力。[39]人们凭借财产进入自己所需要的群体,与群体中的成员以及群体规范发生互动关系。


  

  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财产权自由理论,其目的在于更加清晰地为私有财产权划定一个圈,透过财产权利这一工具构筑一个个人的自由的城堡。但当政治文明大道一定的程度,公权力相互制约机制构建起来之后,过分强调这种神圣的私有财产权,似乎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实际上,它引发了一种相反的论调:财产和财产权有可能成为人类不平等或罪恶的根源。我们无法去考察这一论调产生的历史,只能大致地臆测它可能产生于财产的贫富分化以及个体不同的生活境遇上。由此出现的社会问题及不平等现象,很容易激发一般民众的普通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在早期缺乏社会衡量与调节机制的情形下,大多数财产总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当个人所有权危及到了公共福利及目标时,批评和相应的社会改革的呼声也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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