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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三维价值

  

  二、拥有之乐:财产权的个人情感


  

  从宏观上讲,部落、种族、国家等群体的领土要求,包含了某种群体的拥有意识和群体认同意识。早期政治权力结构主要是以财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和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西周分封制就是一种典型形态。[9]封建欧洲的历史亦大抵如此。当然,其中自然存在着国王与封臣之间的斗争。典型的如公元877年的《基尔希法令》(Capitulary of Kiersy),它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大封臣(greater vassals)的采邑可以世袭,且只有因特定的原因并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被撤销。[10]甚至到了近代英国,“王室权力的一个主要来源是财政”[11]。宗教在与世俗权力的斗争中败北,最终取决于世俗权力对于现实世界财富的控制力,以及人们对于“财产权力”的臣服与认同。


  

  追根溯源,这种因拥有之乐而产生的群体意识根植于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心理和情感之中。关于财产权的社会心理学问题,比格尔霍尔教授在1931年进行了一项生物学和人类学的研究。[12]他以昆虫、狗、猿等为例,分析了财产权的心理起源,并结合“蒙昧民族”的早期人类学例证,以此类推到我们对于财产权的法律定义之中。他认为,通过精神上和物质上对物的占有,财产权利的设计来源于满足生物体基本需求的本能。对于人类来讲,对食物、同伴、巢穴、领地的基本需要是最原始的财产形式,进而转化成为以实现自我满足为目的的对妻子、房屋、武器、护身符、装饰品、土地等相关“物”的需要,由此,占有的客体成为人本身的延伸。[13]这契合了我们对于财产权的基本理解:对那些有价值之物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享有和控制,满足了生物体的基本需求,这是财产权的本能,[14]大陆法系物权定义所揭示的,正是这种财产权利的基本要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中国物权法2条第三款)。[15]当然,这些分析中还包含了财产的经济价值、美学或传统价值。[16]


  

  拉姆迪恩教授借助生物社会学、发展心理学、精神分析学和行为学等研究成果,进一步论述了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存在具有某些社会心理学上的原因。[17]他论述了财产权利的早期心理学解释,认为18世纪苏格兰法理学家、法官凯姆斯勋爵(Lord Kames)的解释就是一个范例。这位被尊称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的凯姆斯勋爵提到,人们喜爱权力,尤其喜爱通过权力支配那些他们认为属于所有的东西;所有的人都在谋求尽可能多地取得对财产的权力。人们在儿童时期就有了清晰的财产观念,使他们区分出“你的”和“我的”的不同。而人天生就是一种储藏型的动物,具有占有的倾向、拥有和享受的欲望以及对财富的渴望。由此,凯姆斯勋爵将“对财物的喜好”视为人类的天性。[18]其实,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一种深层的心理需要,就是去所有和控制自己已获得的东西或者与他自己有着某种关联的东西,并且人们自然而然地期待有一种法律设计,即通过律师所称的财产权概念来满足这种需要,这一点被人们普遍接受,或者至少没有相反的科学证据反证。”[19]


  

  关于财产的社会心理学是法律设计的基础。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财产权体系,确立了私人领地(私人财产)的排他性和自主性。这一思想构成了私有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基本分析路径。博丹将国家定义为由多数家族成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一个团体;这个团体拥有最高权力(a sovereign power),并为理性(reason)所支配。为了排除罗马教皇和封建势力的干预,他将“最高权力”和“理性”作为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支持博丹这一理论的,是罗马法中关于国家管理权也不得进入私人住宅的原则。这种逻辑推论,有些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国”的理论。由于“家庭”、“家族”及“宗族”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在宗法社会治理模式中,家庭伦理、家族治理便受到较大的重视,甚至衍生出许多皇权政治的理论基础。一种典型的观念就是,皇权一般不及于宗族和家庭。同样的逻辑起点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延续下来,国家享有主权的理论实际上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利理论之上。因为国家之“共同财产”思想的来源,即在于私有财产之累积而成。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主权自然也是要受到限制的,不是因为权力,而是源于个人私权的基础与理性所赋予的克制。


  

  古罗马时期,与这种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是一种“对物的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potenza)主宰”。这种实际或潜在的主宰,在土地所有权早期观念中就是一种“地域主权”。早期的“划界地”(ager limitatus)有着神圣的边界(limites),就像城邦有自己的城墙和城界(pomerio)一样。私人土地的管领者可以采取任何方法维护这种私的“主权”,国家管理权也要止步于此。甚至更有甚者,拥有这种土地的所有权,是应当免除土地税的。[20]由此可以发现,在地域主权的观念之下,人们享受自我空间,财产成为了人生幸福的源泉。这种地域主权的概念与日耳曼法中“支配权”(Gewere)意义相近似 [21],它与罗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并不一样。实际上,Gewere所表达的对财产或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权,超过了近代“准所有权”即占有的管领力。[22]当然,在那个时代,并非人人生而平等,能够拥有财产而享有这种幸福人生空间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因此,当罗马人说“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的时候,无论他是从何种角度或何种层面上(如永佃权或用益权)进行表达,其实都带着某种自豪和幸福的情感在内。这种表达可以追溯自古希腊人的情感中。亚里士多德说,“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情感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23]资产阶级革命肇始于文艺复兴,事实上就是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这种幸福情感的“复活”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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