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三维价值
易继明
【摘要】财产之于人生的幸福既是一种朴素的情感,也是财产权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财产给予人类的情感价值来说,它包括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和利用之乐三个维度。拥有之乐,表达的是财产权所具有的个人情感,目的在于建立起财产权利的边界;获取之乐,实现的是财产权的人生价值,乐在享受财产权力;利用之乐,建立在财产能力之上,体现了财产权所承载的社会意义。建立此种财产价值观,财产权才能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在创造个体幸福的同时,也带来整体的共同福祉。
【关键词】财产权;情感价值;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利用之乐
【全文】
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引起不快和谦卑。[1]
——大卫·休谟
一、引言:一个初步的判断
题记中的这句话,揭示了人们的一种普遍感情。休谟认为,财产权关系式“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他甚至将财产权与“正义”所激发的“自然地”和“原始的”一种“德”相提并论,认为财产权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由这个物品所获得的利益”,而且包含了“它所给予所有主以任意处理物品的那种自由”。[2]这些论述,将财产权利的设计与人们的情感联系在一起,既表达了普通大众的情感,也是一种学者的理性自觉。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权利,但它最初拟定的草案却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三项内容[3],有人认为是受到了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的影响,追求幸福的权利转化为财产权利,说明了两者的相互关联性。[4]从历史及其经验事实分析,一切权力起源于三种:父权(后直接转换为一种政治权力)、财产权以及除此之外的对他人的精神依恋(如爱情、宗教或道德等)。其中,也包括了对这三种权力的篡夺和各种寻求合法性基础的变种。历史上的一切权力斗争或战争,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三种权力形成的统治基础不一致,导致权力的博弈与斗争;二是对这三种权力源的扞卫与篡夺。私法领域的发展为这三种权力及其变迁提供了文明社会的范式,如意思自治及其契约理论创造了一个被解放了的公民,并完成了实体国家的理论构筑。特别是,任何权力(power)都以权利(right)的存在为前提,而“权利是私法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5]。查士丁尼大帝以自然法为基础论述男女结合之婚姻自然衍生出子女的繁衍与教养,同时也衍生出身份关系中的权利及家父的权力。[6]自然法衍生出的权利并不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之上,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也是一种无需暴力的权力。父权及建立在对他人的精神依恋之上的权力,在很多情形下却依赖财产权及其制度设计,尽管其依赖的形态和程度各不相同。这一点进一步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社会经济决定论。从这个角度说,财产之于人生既有幸福,也有痛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每一个人享有一种权利,即假以财产去追求幸福,并由此获得一种财产能力(the property capacity)。
财产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营业准入制度中,除了身份限制(如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之国有性质与私有性质的区别等)之外,获取资质的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资本额。例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09年保险法第68条);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第69条)。这就是一种财产能力的具体体现。可见,营业自由作为“营业权的灵魂与核心”[7],是以财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的。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讲,财产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扩大了自由的基础,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8],因此,财产之于人生的幸福既是一种朴素的情感,也是财产权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在意识到人们对于财产权的情感基础之后,我们不能停留在纯粹的感情抒发上,而是需要将财产给人带来的幸福感进行一下梳理。大致说来,人们建立在财产上的幸福感不仅仅是因为“拥有财产”,同时也包括“获取财产”和“利用财产”所带来的认同感。从财产给予人类的情感价值角度来说,财产权的价值是三维的,包括“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和“利用之乐”三个维度。拥有之乐,表达的是财产权所具有的个人情感;获取之乐,实现的是财产权的人生价值;利用之乐,是财产权所具备的社会意义。人们对于财产权所具有的这三种幸福感,构成了财产的三个价值。这就是财产权设计的价值,财产给人们所带来的这种幸福感和认同感超越了任何意识形态,成为人性的价值基础。本文从这三个维度对财产权的价值进行一个初步的梳理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