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发挥了近代启蒙运动的成果,他提出了立法的根本原则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幸福。他说,“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种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24]联系到财产问题,他认为财产权与法律同生共死,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在边沁看来,财产不仅是人们可以“从特定的物中获取这样或那样一种利益的预期”,而且“从一开始就有,并总会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就是人们可以以自己的方式享有某些物”[25]。财产给人带来永恒而坚实的生活预期,又可以让人自由地享用。.因财产而产生的幸福,洋溢在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之中。科恩则用一个简单的标签,刻画了私有财产的本质,认为贴着这种标签的东西就是财产:
非经许可,概莫入内;许可与否,概由我出
被签名者:私有公民
被背书者:政府[26]
私有财产权的这种个体宣言,获得政府权力的背书即保障。私权利与设置公权力的目标一致;只有在这一时刻,二者才是一种完美的结合。显然,这不仅仅是一种宣言,它更多的是体现在一些具体规则与制度之中。例如,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对于主人或者管理人因其土地、房屋等领地的危险造成他人损害,区别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侵害对象――入侵者、被许可进入的人和被邀请者,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侵权责任。[27]一般来说,对于入侵者遭受的损害,主人或管理人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28]近代革命如此重视财产所有权,以致《权利宣言》中关于所有权条款一经提出,就立即被大多数议员们赞同而通过: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非经合法认定为公共利益所必需且受到正当的事先补偿,都不得被剥夺其所有。如法国宪法委员会1982年所述,“保护所有权是政治社会的目的之一,具有与‘自由’、‘安全’和‘反抗压迫’同等的地位。”[29]在这一条文背后,我们看到了启蒙时期的人们是如何将财产看成一种稳定而永恒的幸福的。
总之,从历史的角度看,人们对财产那种普遍的幸福感和认同感,产生于近代财产理论之中。启蒙主义思想最显着的特征之一,就是批判现实的封建乃至绝对主义的国家和社会,以最大的努力对“国家一个人”本来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理由进行逻辑追问。逻辑性考察的出发点,几乎都是寻求“自然”以及自然之律的“理性”。17世纪的格劳秀斯论述了这个问题,得出所有权并非自然权的结论(开始一切都是共同的,只不过后来通过万人合意认可各个人的所有)。而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几乎一致立足于所有权——自然权论,这不是法国法自己的成果,而是受到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深刻影响。[30]
三、获取之乐:财产权的人生价值
在边沁看来,财产带来的幸福不仅体现为一种“拥有之乐”,而且还体现在一种“获取之乐”上。他说,“财富之乐可以指一个人易于从拥有物品的意识中引出的快乐,该物品是获得享受或安全的手段之一;在他适才获取之际尤其如此,其时此乐可称作得益之乐或获取之乐,而在别的时候可称作拥有之乐。”[31]在边沁的眼中,“拥有之乐”和“获取之乐”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但是,大致而言,二者还是有“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区分。而且,正是这种结果即“拥有之乐”的驱使[32],“获取之乐”总是成为法律讨论的核心,因为与“拥有之乐”的自在自为不同,“获取之乐”是在他处(公共领地或相对人那里)分蛋糕。
从人类的普遍情感上讲,“获取之乐”过程的存在,不仅在于释放力比多(libido)之后的成就感,而且也需要建立在对“拥有之乐”的合法性认识和合理性认同的情绪上。如果某个东西你本身就没有认同感,甚至让你感到恶心的话,尽管在客观结果上它会为你带来一些利益,但你在探求它的过程中就不会有边沁所论述的那种“适才获取之际”的幸福和快乐。若是视财产如仇寇,在阶级斗争哲学中摒弃人性的基本点,强调人的社会化和阶级性,财产也就不再具有个体人生体验的欢愉。2004年中国宪法修改引起世人瞩目并受到较好评价,主要在于提出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尊重和保重人权”这两点。而对于财产权观念来说,这两点是一致的。因为人们对财产的权利也是人权的一种,并直接体现在人性的基本特征方面。2007年中国物权法获得通过,其意义并不在于它设计了多少过去没有的合理而细腻的具体规则——这方面甚至可以说它乏善可陈,而是在于经历了一场是否“违宪”的讨论之后,物权法最终确立了对私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加以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私人对财产的“拥有之乐”在法律文本(第4条)中得以彰显。[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