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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

  

  第九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第十节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


  

  第十一节新闻侵权


  

  第十二节网络侵权


  

  第十三节商业侵权


  

  第十四节证券侵权


  

  第十五节恶意诉讼、告发


  

  第十六节医疗过错


  

  第十七节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特殊的损害赔偿


  

  第六节附带的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行为法建议稿(计一编、四章二百三十九条),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1)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均独立成编;(2)尽可能规定得细密一些,将各种已经出现的侵权行为详细列举在草案中。该建议稿提交给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2年3月20-21召开的专家研讨会进行讨论,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它在细密、新颖方面的长处,同时对其逻辑结构和体系安排也有不少不同意见。[25]


  

  这一建议稿主张侵权行为法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这与前述中国社会科学研法学研究所的建议稿主张一样。其第一章“总则”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共同侵权”和“抗辩事由”,也与中国社会科学研法学研究所的建议稿略同,但是其对“一般条款”的理解则完全部同于前一建议稿,可以认为是民法通则106条第2-3款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的混合体。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该建议稿第2章“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责任”分为两节,实质上是从加害行为侵害的客体(民事权益)来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列举,适用的归责原则一般应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第3章“侵权的类型”列举了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用人者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家责任、违反保护义务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新闻侵权、网络侵权、商业侵权、证券侵权、恶意诉讼和告发、医疗过错和道路交通事故在内的17大类侵权。这样的类别列举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各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划分标准以及第三章与第二章的关系(如新闻侵权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相互关系),则难以把握。第三章列举的17类侵权行为,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如商业侵权),有适用过错推定的(如第165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七节规定的产品责任、第八节规定的危险活动责任、第九节规定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自己行为的责任规范(如第十三节规定的商业侵权、第十四节规定的证券侵权以及第十五节规定的恶意诉讼、告发),也有对他人致人损害的责任规范(如第二节规定的用人者责任)。总体观之,第三章还是试图对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列举,但是对“一般”与“特殊”的划分标准不能很明确地为读者把握。


  

  参与该建议稿起草的杨立新教授在后来的文章中提出了侵权行为法作为一编并分为六章的构想:第一章“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行为形态”,第三章“特殊侵权行为”,第四章“事故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第六章“损害赔偿”,第七章“抗辩事由”。[26]杨立新教授的这一体系设计从一个角度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二章与第三章的关系进行了注解,即第三章宜被理解为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列举。而杨立新教授的这一体系设计似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更为接近。如果将第一章与第二章合并,将第五章与第六章合并,将第七章挪到第一章范围内作为一般问题看待,二者之间的共识就更明显了。


  

  (三)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大纲和麻昌华先生中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


  

  徐国栋先生主持的“绿色民法典”大纲已经见诸于相关法律网络[27],据悉纸媒体出版也可期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者麻昌华先生的博士论文附件公布了一个与此相关的建议稿。[28]“绿色民法典”大纲侵权行为法部分如下:


  

  第三题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责任限制


  

  第四节 责任免除


  

  第五节 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六节 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节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一、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二、侵害身份权的行为


  

  第二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一、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


  

  二、对无形财产权的侵害


  

  三、侵害债权


  

  第三节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节 专家责任


  

  第五节 侵害无名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


  

  第一节 责任方式及范围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 责任竞合


  

  麻昌华先生建议稿的立法体系和结构如下:


  

  第N章侵权行为法(此标题为引用者所加)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的实现


  

  三、责任的免除


  

  四、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五、共同侵权


  

  六、责任限制


  

  七、责任能力


  

  八、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侵权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二、侵害身份权的责任


  

  第三节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一、有形财产权的侵害


  

  二、无行财产权的侵害


  

  第四节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侵害无名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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