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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


张新宝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问题,是指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内部结构以及法典化的侵权行为法与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的特别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方问题。它是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部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关于民法典草案的争论比较集中于“理念”问题、[1]“主义”问题、[2]法典的“模式”问题[3]以及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4]、债法总则是否需要加以规定的问题[5]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法典各主要部分尤其是侵权行为法、[6]人格权法内部结构即立法体系的深入研究。[7]其所导致的结果是,不同学者提出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在体系和结构方面缺乏共同语言,立法部门提出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也没有建立起来具有说服力的侵权行为法逻辑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8]


  

  二、若干立法体系的比较法观察


  

  (一)法国法系[9]


  

  1、《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为题规定于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第二章。该章没有分节,共计5个条文。其中第1382条和第1383条是对自己行为致人损害制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第1384条第一款是关于“准侵权行为”(对由其负责的他人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第1384条第2款(1922年11月7日法律追加)以及以下各款(均为后来的法律追加)是对准侵权行为各种具体情况的列举,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监管(占有)者的责任、父母亲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人与雇主对仆人及雇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教师及师傅对学生与学徒致人损害的责任等。第1385条所规定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体系结构十分简单、清晰,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382条至第1384条第1款,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第二部分为第1384条第2款以下各款以及第1385条和第1386条,是关于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


  

  2、《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不属于严格意义法国法系的,但是其侵权行为法在体系结构方面与《法国民法典》更接近:[10]第709条是关于自己过错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第710条-713条都是对适用第709条的条件所做出的规定或者解释性规定;第714条-第717条是对几种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性规定;第719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第720条是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第721条以下是关于胎儿请求权、损害赔偿方法、时效等的一些“附则”性质的内容之规定。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债权)第五章中,没有分节,共计16个条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自己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以及解释、适用这些条款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准侵权行为列举性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胎儿请求权、损害赔偿方式以及时效等的“附则”性质的规定。


  

  3、《意大利民法典》


  

  在拿破仑时期,意大利曾一度适用过《拿破仑法典》。1865年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民法典,在体系结构方面与《法国民法典》略同。意大利现行民法典颁布于1942年。该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不法行为”为题规定在第四编(债)第九章中(第2043条-第2059条)。该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是:(1)关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之一般条款(第2043条),以及关于适用该条款的条款和限制(抗辩事由)的规定(第2044条-第2047条);(2)对“准侵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第2048条-2054条),包括监护人等的责任、主人和雇主责任、进行危险活动的责任、保管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建筑物使人损害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等;(3)关于损害赔偿具体规则的规定。


  

  可见,《意大利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体系结构上有如下特点:(1)采用了全面的一般条款总揽所有侵权行为法规则;(2)与《法国民法典》一样,部对一般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列举性规定,而只对“准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列举性规定;(3)对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规定也应当被认为是在第三层面对一般条款(第2043条)的展开。


  

  4、《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全文只有1003条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损害行为”为题规定在第二编(债与和他)第二题(债的发生依据)第三章中,分为“自己行为所生之民事责任”、“第三人行为所生之民事责任”和“事件所生之民事责任”三节,共计17个条文。第一节第1条(即法典第124条)规定了自己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接着的条文(第125-133条)都是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对如何适用这一条款所做出的规定;第二节(第134-137条)是对他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况的列举,包括监护人的责任与雇主责任;第三节(第138-140条)虽然以“事件所生之民事责任”为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和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继承和发展了法国法,对自己行为采用一般条款模式,对他人致人损害和物件及动物致人损害采列举模式,体系结构简单明了。


  

  5、《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1]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非契约责任”为题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债)第十三题(非契约之债与不但得利)第1章中。该章分为五节:第一节“因过犯所生责任”,第二节“过犯阙如的责任”,第三节“赔偿的形式和范围”,第四节“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五节“损害赔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一节之前,该法典用一个条文(第2027条)规定了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对危险活动的责任、对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以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为数不多的立法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有三个特点:(1)开宗明义规定统领一切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接着的所有规定都可以认为是对有关该条款的展开、解释和适用条件的规定;(2)仍然借助了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的分类来构筑其体系;(3)对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该法典对“职业过失”(专家责任)[12]、滥用权利、恶意磋商、不公平竞争、产品责任等做出了规定,这大大丰富了法国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内容。


  

  (二)德国法系[13]


  

  1、《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以“侵权行为”为题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债的法律关系)第七章(各种债的法律关系)第二十五节中,共计31个条文。由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拒绝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以它不得不对各种诉因进行列举。第823-826条是对自己加害行为诉因的列举,第827-830条则是对承担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一些特别情况的规定;第831条-841条是对各种“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性规定;第842-851条是对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规定;第852-853条是关于时效的规定。所以,德国侵权行为法在体系结构上有以下特点:(1)没有关于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更没有关于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2027条),这就不得不对自己的加害行为之责任进行递进式的列举;(2)这种侵权行为法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对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列举以及适用中特殊问题的规定;(2)对准侵权责任的列举;(3)对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的具体规定;(4)关于侵权责任时效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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