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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身份法律关系,它是由人诞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定相对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给付,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给付。如前所述,笔者把给付分为增加利益、回复利益和维护利益三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给付在本质上是增加利益的行为。利益也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在子女诞生以后,首先是父母对子女的给付,这是人类繁衍的保障,故而为法定义务。在子女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后,给付的方向、内容都有所变化,但仍以给付为客体(标的)。在父母与子女关系建立的时候产生的身份权,是相对权,但同时又是绝对权。[49]对内是相对权,对外是绝对权;对内是请求权,对外是对抗权。由法定相对法律关系的确立,又连带产生绝对法律关系。侵犯身份权,可以具体地表现为侵害监护权等。


  

  再如结婚。夫妻关系是意定相对法律关系。在建立夫妻法律关系时产生的配偶权是相对权,同时又是绝对法律关系中的绝对权。即结婚的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两种法律关系。配偶权首先是请求权(身份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夫妻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身份合同关系。在夫妻关系内部,存在着对立的两个给付,或者说存在两个对立的请求权。亦即夫妻法律关系内含两个对立的子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对立性竞合。配偶权又是绝对权、对世权。其他任何主体负有不侵犯的法律义务。某配偶与第三人私通,该配偶的行为是侵害身份合同利益的行为,构成身份合同的违约行为;第三人违背了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侵害配偶权),又形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二)他物权法律关系—由财产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产生的绝对法律关系


  

  不走向他物权的根源,就不能真正认识和解释他物权。他物权来源于所有权人的财产给付。所有权人“可以将某种权能在一定时间从所有权中单独分出来,并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享有所谓限制物权”。[50]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分为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他物权的设立必然通过法律行为产生相对法律关系。设立他物权都具有给付性,他物权都是由给付产生的,设立行为都产生了相对法律关系。由此就产生了他物权法律关系相对与绝对的两面性。我们在论述他物权的时候,通常强调他是物权,即绝对权,而忽视了它也是债权请求权、相对权的一面,给很多人留下不解之迷。


  

  有学者指出:“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物行使权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及派生的地役权、地上权等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物权关系。”[51]这样,就把物权法律关系排除在相对法律关系之外了。其实,支配权与绝对权的意义并不相同。支配权的意义是“无须借助任何人”,绝对权的意义是“对抗任何人”。他物权是绝对权,同时又是支配权。他物权的这个“支配”,是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上的。他物权作为绝对权,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用益的物权。它具有两面性:首先,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对请求权、相对权的解释。其次,用益物权又是对他人之物产生的绝对权。用益物权首先是相对法律关系,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都是债权合同。用益物权从对世的角度来讲,又是绝对权法律关系。由于笔者曾对用益法律关系做过专门论述,[52]本文就不再赘述。


  

  就担保物权而言,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就其绝对性、对世性来说,是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就其优先受偿权来说,是相对权、对人权效力的扩张。抵押权分为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我国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以抵押合同设立,未登记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单务合同(相对法律关系),是由于抵押人的给付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它首先是债权,其次它是突破相对性的债权。对这种现象理论上习惯地称为“债权的物权化”。这种抵押权能够对抗恶意的第三人,但它并不是真正的物权,因为它并没有真正的绝对性和真正的对世性。“能够对抗恶意的第三人”,是恶意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对抵押物的恶意买受人、受赠人等不能对抗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这与其说是“债权的物权化”,不如说是“相对权的绝对权化”。即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但是相对权,而且有了一定绝对权的效力。对未登记动产抵押,还有一层效力是“优先受偿权”,享有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较一般债权人而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并不是绝对权的效力,而是两个以上相对法律关系的较量。动产抵押登记的,与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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