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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二)绝对权


  

  以上所谓“不行为”,是义务人的不行为。与不行为相对应,绝对法律关系特定主体的权利就是绝对权。“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38]“绝对权是这样设计的,即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39]目前的理论多将法律关系与权利分述。如将绝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权分别论述,好像是两张皮,没有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游离于法律关系之外,[40]每一法律关系都包含着反映其基本性质的权利,绝对权对应绝对法律关系,亦即绝对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是绝对权,绝对权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权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法律关系。[41]


  

  绝对权的对抗效力,就是绝对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特定角度的表述。绝对权的对抗效力与相对权的对抗效力截然不同。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之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42]上述观点,把两种对抗效力混为一谈。绝对权的对抗效力,是不得侵犯,是要求义务人不行为;相对权的对抗效力,是请求给付。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依债权请求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这就是相对法律关系中“债权对抗物权”的表现,与绝对权的对抗是大相径庭的。在相对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对抗物权”,实际上是请求权的一种表现。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43]笔者以为,绝对权与请求权是不相容的。应当再次强调,绝对权是对抗权而非请求权,所谓“绝对权请求权”只是绝对权被侵犯或者被妨碍后产生的有特定给付人的相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是绝对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却是相对权。


  

  绝对权也被称为对世权。对世权,是应当公示的权利。财产权的公示方式有登记、占有等,人格权的公示,在于人本身的客观存在,身份权的公示则可表现于人的日常生活中自然表现的相互联系及登记(如婚姻登记)。公示的意义也在于宣告权利,防止他人的侵害。面对公示的权利而进行侵害,是故意或者过失。但对绝对权的侵害,原则上并不要求有故意和过失,无过失侵权亦不鲜见。对相对权构成侵权,条件要严格得多。债权是相对权,一般认为,对债权构成侵权,一须故意,二须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44]


  

  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绝对权。“侵害一个绝对权,产生一个相对权”,即破坏了一个绝对法律关系,产生了一个相对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关系)。从此角度看,绝对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的一个基础。绝对法律关系作为相对法律关系的基础,还可以表现为对绝对权的处分等,例如,以所有权为他人设立他物权。


  

  除非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任何对绝对权有妨碍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学理上,违法阻却事由约有七种。它们是:(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4)无因管理;(5)权利行使;(6)被害人允诺;(7)正当业务。[45]这七种行为涉及到的权利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本上都处于公示的状态。对他人财产合理用益之法定债权,例如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46]应归入到“权利行使”之中。还有第八种,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人不构成无过失侵权。无权处分是对他人绝对权的侵害,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却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合同法中的加害给付,是一种既侵害受害人的合同利益,又侵害受害人的既存利益(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加害人在违反相对法律关系的同时,又侵害了绝对法律关系。在同时伤害相对权与绝对权的情况下,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相对、绝对法律关系的共生及由给付产生和保持的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的共生,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了两种法律关系。有一部分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成立是“自立”,如因事实行为产生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并无相对法律关系的共生。还有一部分绝对法律关系是与相对法律关系如影随形般“共生”的。[47]


  

  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该给付也可产生和保持绝对法律关系。对绝对权,目前的理论忽视了其可能源于相对权的一面,造成了很多的疑惑。


  

  (一)对身份法律关系两个角度的观察


  

  有学者提出,“人身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既有绝对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又有相对法律关系。”[48]就人身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法律关系而言,从不同角度观察会有不同的结果。身份的产生,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了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这里以父母与子女关系、配偶关系为例作一些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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