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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隋彭生


【摘要】法律关系是抽象的观念,是观念对现实的反映,是思想意志通过法律对现实秩序的规制、维护。绝对法律关系并非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它是“现实的”法律关系。它的形成,须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模型与法律关系相区分。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一切人,一切人都在秩序之中。绝对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权法律关系,其客体是 “不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对抗,而不在于给付。同一法律事实可同时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这是共生现象。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可产生绝对法律关系。
【关键词】绝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绝对权;不行为;相对法律关系
【全文】
  

  一、绝对法律关系是因具体法律事实形成的现实法律关系


  

  本文探讨的绝对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讨论绝对法律关系,有四种观点不能回避。其一,法律关系能否区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按照法律关系存在的形态,可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抽象(一般)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设定、宣告的模式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其中的主体是法律角色(‘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权利义务没有人格化,即没有具体的享有者和承担者。”[1]其二,作为规范的法律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有学者把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作为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作为事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前者是一般化的抽象关系,后者是具体的关系。[2]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异曲同工的,都是区分“一般”与“具体”。其三,绝对法律关系能否称为“法律上的联系”?前苏联法理学者雅维茨、民事法学者根金和勃拉图认为诸如所有权关系等只能说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3]然而,对所有权等关系应当理解为绝对法律关系。如果认为所有权关系等“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就否认了绝对法律关系的存在。其四,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关系”?德国学者施瓦布以所有权为例分析道:“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的‘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具体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和请求权要到某个他人侵犯和危害绝对权之时方才产生。”[4]王泽鉴教授进一步指出:“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5]


  

  有学者指出,法律关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法律的调整”,一个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6]萨维尼最早区分了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在每个法律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素材(Stoff),即联系(Beziehung)本身,第二部分是法对于此素材的界定。我们可以将第一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者称为法律关系中的单纯事实;而将第二个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据此将事实联系(dietat sachliche Beziehung)提升为法形式的要素。”[7]其中,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原因的法律事实,形式要素是指法律规范或法规则。绝对法律关系并非仅具有规范上的意义,它有发生、消灭的过程,而其发生、消灭须有具体法律事实的存在。这里所说的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原因事实,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8]“在法的认识论中,法的结果事实也是一类特殊的事实。法律结果事实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9]


  

  绝对法律关系是现实的法律关系,这是法律调整具体法律事实的结果,是法运动的结果。“只有在法律关系中法才实现了它的真实运动。与此相对,法律作为规范的总和不过是一堆无生命的抽象物。”[10]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概括了所有的法律关系。形成相对法律关系,需要具体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绝对法律关系同样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通用公式是: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主观事实,法律关系是主观事实。任何绝对法律关系与任何相对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现实的法律关系。任何绝对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都由具体的法律事实引发。有学者指出,法律事实之性质,仅是法律所规范之生活事实。它的特征是具体性、事实性与受规范性。[11]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一般认为,人的出生是事件,产生了身份法律关系,身份权就对世的角度讲,是绝对权,亦即从对世的角度讲,身份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盖好了一座房子,尽管还没有办理入户登记,但已经因事实行为产生了所有权,即由此合法的事实行为产生了绝对法律关系。当该房又被某人烧毁,又以违法的事实行为消灭了绝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凝结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过程和结果,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法律秩序就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12]没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就没有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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