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由具体的法律事实形成绝对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解答上述四种观点的基础。第一,法律关系存在于观念之中,所有法律关系都是抽象的产物,不宜再区分为“抽象”与“具体”两类。生活中的、现实的法律关系不能以“设定”、宣告”的方式存在,即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事实而存在。“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一种具有新质的现象。”[13]所谓“抽象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从特殊角度对“法律本身”的表达,而不是对“法律调整生活事实”的表达,没有产生“新质”。第二,“民法规范社会生活,其途径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模型体系。例如物权类型、有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债的类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模型。这种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规范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规范化和一般化。”[14]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中的所谓“抽象的法律关系”与第二种观点中“作为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质是相同的。它们都不需要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存在,因而它们本质上都不是法律关系,而是法律关系模型。法律关系模型是结合假想事实而运用法律对结果事实的一种推导。[15]在严格意义上,应当区分法律关系模型与法律关系。但在研究和实务中我们习惯于把法律关系模型也称为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这个术语的使用也是如此,这就应当注意使用术语的语境。[16]第三,有学者结合所有权阐释了“联系”:“如果与所有权并存着一种义务,即使这种义务甚至与权利义务发生的原因无关,可是它仍然把这些主体联系起来,那么在享有权利的人与负有义务的人之间就有法律上的联系。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就不能不是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17]由于具体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就不可能是法律关系之外的“法律上的联系”。在法律关系之外,再搞“法律上的联系”,不仅是叠床架屋,更是忽视或者否定了绝对法律关系的存在价值。就绝对法律关系而言,拥有法律关系的一切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见本文第二、三部分)等。第四,在承认具体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下,我们事实上无法区分“潜在的法律关系”与“非潜在的法律关系”;因为该观点忽视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房屋所有权为例,盖好了一套房屋(具体法律事实),就产生了一个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之一种。说它“潜在”的理由是“所有权人尚无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般性”。对特定人有所主张恰恰是相对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具有“一般性”恰恰是绝对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的“一般性”恰恰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形成绝对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可以是事件,如因自然原因发生的附合。法律事实也可以是行为。就行为而言,绝对法律关系一般是由合法行为产生的,在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也产生绝对法律关系。例如,无论是对他人之物的善意无权占有,还是恶意无权占有,都处于非法状态,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占有的事实却形成了绝对法律关系。“在占有的保护功能,我们看到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18]


  

  绝对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生活关系的调整,是“法的实现”的表现。[19]作为现实的法律关系,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现实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都是既得权,而不是期待权。它的既得权性质表现在,一旦产生就足以对抗任何人,不能认为绝对权被侵害后才演变成既得权。绝对权是防御性的权利,是因具体法律事实的出现而铸就的“盾牌”。


  

  二、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


  

  (一)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所有的人


  

  权利指向义务;义务是权利的义务。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是谁,或者说绝对权能够对抗谁呢?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绝对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而相对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或互为特定人关系。”[20]这种观点的观察角度比较特殊,没有针对具体的生活事实。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这是因为具体的法律事实只能产生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能产生不特定的权利主体。例如,某甲绘成一幅与众不同的油画,同时产生两个绝对法律关系,一个是油画(有体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一个是绘画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主体不确定的话,这两个法律关系就无从形成,也就说不清楚谁对抗谁。至于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则有解释的余地,学界多认为义务人不特定,是指义务人没有具体化。“不特定的人”给人的印象是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飘乎不定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义务人是所有的人或者任何人。拉伦茨指出:“法律关系最重要的要素是权利,以及与此相应的,另一方(或所有的其他人)的必要义务、限制或法律拘束。”[21]只是“另一方”负担义务,构成相对法律关系;“所有的其他人负担义务”,就构成了绝对法律关系。拉伦茨还举例作出了说明:“法律关系既可以在多数特定人之间形成(比如‘债权债务关系’类型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在一个特定的人和‘其他所有的人’之间形成(比如所有权类型的法律关系)。一个限制物权(比如质权)类型的法律关系先是存在于权利人和物的所有人之间,然后,由于物权是对抗一切人的,这种法律关系也存在于权利人和其他一切人之间。”[22]前苏联学者指出:“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这种关系里,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对抗一切负有义务的人。”[23]国内有学者指出:“绝对法律关系,也称无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其效力具有对世性,一切人均负有不加妨碍的义务。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不是具体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他们的义务是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这种法律关系,其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无相对人并不是指没有义务人,而是指没有具体的义务人。”[24]这种观点也是把“一切人”作为义务人的,但义务人是“不具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