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功能的契约化嬗变

【作者简介】
詹建红,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徐国栋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9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0页。
李蓉著:《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136页。
王新清、赵旭光:“略论刑事诉讼的功能”,载《理论界》2005年第10期。
(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9、82页。
同注,第11—12页。
边沁认为,“恶是痛苦,或者是引起痛苦的原因;善是快乐,或者是引起快乐的原因。功利主义认为任何事情都服从这两条原则。”转引自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理念的批判》,丁后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同注,第6页。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2页。 当然,黑格尔也明确指出,尽管刑罚包含了复仇,但作为报复的刑罚,并不等于复仇,特别是个人的复仇。因为刑罚代表的是一种普遍的童志,它由法院来执行。这样,对犯罪人的惩罚,就会避免受害人凭借主观意志进行复仇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复仇的无限循环,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等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当然,报应论学者也坚持认为,只有犯罪才能受到处罚,重罪必须受到重罚,最重犯罪必须受到最重的惩罚,轻罪必须受到轻罚,轻罪不能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符合抽象正义的要求。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谢望原:“论欧洲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
同注
(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64页。
(德)威廉·魏特林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孙则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79页。
卞建林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理念的批判》,丁后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当然,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这种发现或诉称的主体对程序启动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
姚莉:“功能与结构:法院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17页。
不过,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司法,并考虑到在新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对司法和诉讼日益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这一现实,通过司法和诉讼程序确认政策、重新分配社会资源、乃至衡量并调整利益关系等社会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法院和诉讼程序的功能已发生了某种转移或倾斜;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功能已经逐渐减弱,甚至已成为其次要的功能。参见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8页。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同注,第96页。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3页。
徐静村著:《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上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7页。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早期的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多为知情人,他们或对争议事实有所了解,或即使不了解案情但能获得与案情相关的信息,所以,“与其说他们是裁断事实的人,倒不如说他们是证人。”William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l,Sweet and Maxwell,1956,P.317.
这样的审判方式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雏形。大约100年以后,陪审制度传入古罗马,并在公元9世纪来到法兰克王国。See Henry.J.Abraham,The Judicial Proc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03.
(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理念的批判》,丁后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要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免受侦查权的侵害,不能靠其自身的反抗来达到,因为任何公民无论其多么富有或担当多么高的职务,都无法和国家相提并论”。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当然,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安排同样也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通过司法权(审判权)对审判前程序的介入,有效地遏制了控诉权的膨胀和异化,增强了辩护方的控辩能力和自卫能力,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卞建林、李菁菁:“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34页。
(法)罗伯斯庇尔著:《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0页。
公丕祥著:《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0页。
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73—574页。
有学者还从法院功能演变的角度提出,法院是否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公共决策是现代型法院与传统型法院在功能上的明显区别之一。参见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02页。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0页。
孙笑侠著:《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9—53页。
(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页。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专项整治”、“专案组”、“联合办案”就是针对这类诉讼活动而总结出的专门术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