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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此外,保持个人基因信息隐私的隐蔽性、不公开性也是使个人隐私保持其受民法保护状态的前提。一旦个人事务、个人信息被公开即具有不可逆转性,其后果是重大的。所以个人基因信息隐私公开与否以及通过什么形式公开等都应由主体自主决定,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对此不得非法干涉。


  

  (3)明确侵犯他人基因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形式是多方面的。从民法角度讲,与侵犯其他隐私权一样,侵犯他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也应包括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类。前者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财产责任可根据侵权原因、具体情节、获利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的数额,以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对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加以补偿的目的。[14]当然,民法对于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健康的情形下,可能会因此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扰,如为保证公共安全,进行强制性的血液或尿液检测,以确定有关人员是否有毒品的摄入等,对此,笔者将另撰文论述。


【注释】参见秦义龙:《基因专利浅谈》,载《当代法学研究》2002年第2、3期。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482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参见孙皓琛:《基因研究中主要法律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研究生法学》2002年第10期。
参见汤啸天:《基因及基因研究的法律控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转引自赵震江、刘银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UNESCO: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and Human Rights, http://unesdoc.unesco.org/ulis/.
Deryck Bey leveld and Roger Brownsword:"Human Dignity,Humanrights,and Human Genetics",The Modern Law Review,Vol.
]参见邱格屏:《对我国首张“基因身份证”诞生的法律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转引自赵震江、刘银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
参见孙东雅:《人体基因图谱与隐私权若干问题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熊蕾、汪延:《令人生疑的国际基因合作研究项目》,载《望》2001年第13期。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参见王素娟:《由人类基因组图谱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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