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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的功能有以下两方面,其中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


  

  (1)隐私支配权。这种权能表现为公开个人隐私为他人知悉,特征是精神上的控制权。因为隐私作为一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粹个人的私事,权利主体有权不对社会或他人公开,如有权隐瞒个人的不为他人所知的资讯,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的追查、跟踪、搜查及公开日记等。这种权能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的。


  

  (2)隐私利用权。这项权能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合法收益,即权利主体利用自己的隐私,有权允许他人介入个人隐私,取得相当的利益。如模特允许艺术家以其人体做画、某公众人物向他人披露私人经历以供撰写报告文学等均是合法行为,模特及此公众人物均可取得相当的收益。当然,这种权利人利用权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行使,如果利用个人隐私进行不法行为,如不良表演等,法律当然应予以禁止。[4]


  

  二、人类基因组信息的隐私属性


  

  以前述有关基因、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来衡量,基因信息作为个人数据不仅是隐私而且是隐私的深层次内容。依法理个人的基因所有权当然归属自然人,家族的基因属于家族成员共有,在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民族基因属于主权国家所有。但是,基因的所有权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有诸多不同,基因对个体而言是决定和表现其个体特征的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深层次内容和核心部分。到目前为止,利用基因技术对个体的识别具有最高的识别准确率,基因作为个人数据由个体自然生成,将基因列入个人数据范畴无疑是正确的。个人的基因图谱就是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它可以被用于对人的品格、智力、健康水平等各种因素的解释。每个人的基因蕴含的遗传信息都与众不同,基因可以称得上是个人的又一张“身份证”。


  

  众所周知,基因对遗传信息具有承载、平衡、复制的功能,然而,信息并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基因与基因组都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只有能够识读基因者,才能从特定的基因之中“读出”、“读懂”其价值所在。对一般人而言,基因是既看不见又看不懂的。在没有高科技手段介入的情况下,对基因这种个人数据的占有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基因使用权只是对相关的科研、产业、情报机构及其人员才有用处。一般而言,获取基因的便捷手段是取得血样,这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并非难事。由于基因作为个人数据同样具有单一价值的有限性与集合体价值的倍增性的特征,即便在相关科技人员眼里,孤立的、单一的、无对照、无群体支撑的基因样本价值效用甚低,由特定人群(如长期生活在封闭环境中的家族或少数民族、多个患有共同疾病的数代人构成的家系等)所构成的基因样本群体价值甚高。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基因的获取手段日益隐蔽多样,个人对自身基因的控制、保护措施很难奏效,唯有国家将基因作为资源进行管辖才能取得利国护民皆佳的效果。显然,国家在整体上对基因资源具有所有权并不妨碍公民对自身的基因拥有隐私权,基因与基因组都具有国家资源与个人数据的双重属性。这就像私人所有的传统文物一样,其既是私人财产,又受到国家主权的管辖。由于基因的特殊性引发的权利局部重叠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具有保护自然资源与保护公民隐私的双重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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