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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无疑,基因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尤其是个人基因图谱)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将其不适当地公开,个人基因图谱所反映的个人先天素质(包括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差异将极大地影响每个人平等的参加民事活动,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一个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育成熟,心智正常,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或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民法人”将不再存在;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机会均等,法治社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人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行为应得到同样对待”等法制基本原则将遇到事实上的挑战,实现法本身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也将面临极大障碍。


  

  所以在基因技术进一步发展,每个人有公平的机会治疗甚至是改良自己的缺陷基因前,在弱势的个人时时面临强势的社会组织的某些审查时(如就业、医疗保险等),在个人基因资料可能成为公民从事社会活动的不利因素时,让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一般性的需求作出一个让步,像对个人病历资料用隐私权这一法律工具将个人基因资料的获取、使用、披露划给个人空间将是有价值的。[11]


  

  那么,在民法上应当从哪些方面确认和保护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根据有关民法理论和各国实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将人类的基因信息列入到民法保护的隐私范畴。在当今的权利话语体系下,个人隐私可被理解为对个人有限制的接近、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和保留某些信息不对他人公开的权利。个人信息被认为是个人隐私。由于个人基因信息具有广泛用途并可能会带来可能的基因歧视,因此亦被认定为个人隐私。作为个人信息和隐私,基因信息应受到民事法律的广泛保护。在英美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是通过普通法诉讼解决的,其中较为常见的案例是因医生或医疗单位违反了在“医患关系”中应对患者信息保密的约定引起的,诉由可能包括因违反合同、过失和违背信托责任等引起的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民法所确定的隐私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所确定的隐私范围是有差异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国民法所确认的隐私保护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充实和变化。正如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国家都增加了对个人数据信息隐私的保护一样,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各国民法将基因信息列入到所保护的隐私的范围之中,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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