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来考察人类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有关人类基因图谱信息符合隐私的法律特征:
首先,基因信息是人类本身信息的真实反映,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特点;其次,研究表明,不同的人种、同种类的人的基因存在着一定差异,另外一些人还可能存在先天的基因缺陷,这种差异和缺陷,造成了人类不同的生理、行为特征,而这种基因特征是“天生”的,人们对于自己的基因是无法选择的。因此,社会成员为了保证自己能够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平等地工作和生活,如同前面所述的隐私一样,每一个主体同样有保持其基因信息隐蔽状态的主观需要。据1997年由美国基因组资源国家中心资助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000人中,接近67%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雇主或健康保险公司能够得到检测结果的话,他们就不会做基因检测;85%的被调查者认为,雇主应该被禁止得到关于一个人的基因信息。[6]从社会效果看,由于基因信息如实地向人们表述了一个人自身全部的秘密,如果不考虑个人的主观意愿即擅自利用、公开他人的有关信息,很容易对他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的伤害,形成如同种族歧视那样的“基因歧视”。所以,在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格的尊严、独立、平等、自由的现代社会,为避免由此引起的“基因歧视”,在民法上明确这些涉及个人利益的基因信息是隐私并给予民法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各国的立法还没有明确将基因信息作为隐私而加以法律保护,但从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公布前后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反应看,态度是十分明确的。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9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7],这是一部阐述由科学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关于维护人类尊严问题的世界性文件。[8]该《宣言》规定:“为研究或其他任何目的而与个人有关的或存储处理的基因数据均应依法保密。遗传学资料依法律要求应被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应因其基因特征受到歧视,否则将会侵害或具有侵犯人权、基本自由及人类尊严的作用”。因此,随着人类基因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明确人类的基因信息是隐私,并给予民法保护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民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基因信息隐私的民法保护
一项新技术诞生,其发展、成熟,甚至为人类带来种种“祸害”,决不是以善良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因技术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如同我们不会因为受到核战争威胁就拒绝利用核能一样,我们也不会因为基因技术会带来各种问题就拒绝基因技术的发展,重要的是在利用这项技术的正面价值的同时,最大程度做好对这项技术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防范。而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之一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基因技术的法律需求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是基因科技发展对于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环境生态所可能引发的或潜在的危险亟需通过法律来规范。换句话说,立法规范是为了除去基因科技发展带来的无法容忍或接受的危险,或至少将这种危险源纳入管制范围,避免人们的人性尊严、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基因科技风险的侵害。其二则是藉由明确合理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基因科技的发展,保证基因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效益。从表面上看,这两方面的需求在立法权益的考量上存在着对立性,但通过法律规范而寻求基因科技的发展与运用则是一致的。一般说,由于基因技术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产生基因歧视;个人基因隐私被侵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基因利益被发达国家损害;基因技术滥用给社会带来灾难等几个方面。因此,基因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集中在:第一,在法律上保护基因隐私权;第二,在法律上确保基因专利权;第三,在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第四,在法律上处罚基因滥用行为等四个方面。[9]此处仅以民法为视角,探求民法如何实现对基因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