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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

论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


付立庆


【摘要】无论在解释论还是立法论上,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都要讲求均衡原则。对解释具体财产犯的构成要件解释时,既要尽量避免两个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出现交叉,又同样要尽量避免两者之间出现空隙,如此方能实现全面保护。而对财产犯的法定刑配置,也要讲求适度与均衡。对此,现行刑法的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与检讨。对于财产犯罪的整体法网设置而言,也同样需要讲求均衡。结合刑法修正的最新动向,论文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探讨了财产犯的法网设置及其变动问题,并且从立法论的层面上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财产犯;刑法保护;配置;均衡性
【全文】
  

  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亦体现为强烈的剥夺性痛苦。通过刑法和刑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所谓积极,是在行为严重侵害财产权而刑法必须介入时,不能借口“刑法谦抑”而将法益保护的责任推给民事法律等其他规范调整;而所谓慎重,则是指必须看到刑法的特性本身以及财产权在整个个人法益体系中的位阶顺序,不当为则不为。刑法在保护财产权中所处的角色,可称为适度性原则。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但要适度,还要平等,要平等保护不同财产权主体的权益。平等目标是一个大的原则,而这一原则亦可能存在适用上的例外。此外,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还要均衡,这既体现在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解释论层面)上,也体现在对具体财产犯罪的罪状设定和刑罚设置(立法论层面)上。实现对财产权的适度、平等且均衡的刑法保护,应是立法者和解释者共同追求的目标。本文则落足于均衡性原则在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中的运用。


  

  一、财产犯具体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均衡


  

  在对刑法所规定的各财产犯的构成要件解释中,必须从均衡原则出发,在对相邻犯罪的解释适用中,既要避免两罪之间出现构成要件的交叉,又要尽量避免两罪之间构成要件的空隙,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借助具体法网实现对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1.要尽量避免两个财产罪之间出现构成要件的交叉


  

  并非两个犯罪(包括两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一概不能要求同样的要件(比如两个财产犯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十分正常的),但是至少不同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特别是核心的要件之间应该存在差异。正是这些要件之间的差异构成了不同犯罪的识别标准,而若抹杀了这些差别也就模糊了不同犯罪之间的界限。在此,学理上的解释应该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就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来说,学理上主张两罪都要求出于“暴力或者胁迫”;但又认为其区别在于,前者的暴力或者胁迫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后者的暴力或者胁迫只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在仍有意志自由和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交付财物,这就避免了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都包含“抢”字,通常认为,前者的“抢”系“对人暴力”而后者的“抢”系“对物暴力”。即便是存在着对人暴力,这种暴力也是轻微的、尚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这才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的所在。只有明确了以上这些,才算基本上厘定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相近犯罪之间的界限,避免了不应有的交叉重合,也才算是明确了抢劫罪刑法规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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