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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问题及立法完善

  

  (二)保险代位权意定主义相关问题之探讨


  

  1、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获得双份赔偿


  

  实行保险代位权意定主义会引发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愿意转移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那么他就取得了双份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向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主张,又向可以基于侵权或违约向第三人主张。有学者认为这违背了损害补偿原则,笔者认为这不仅不违背,而且符合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首先,保险代位普遍被认为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但从损失补偿的本义上看,它并不包括保险代位的情形。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具有针对性,即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损失补偿原则中的损失指的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非保险人的损失。如果将该原则扩大适用于第三人,实际上是在为保险代位权寻找一个公认的法理依据,这种做法是值得怀疑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即使有合理依据,它也应更加侧重于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禁止,而非损失补偿原则。对这一原则任意的扩大适用,不但没有弥补保险代位的种种不合理性,反而使损失补偿原则丧失其本来面目[4]。


  

  其次,被保险人享有双份请求权是符合侵权法发展潮流的。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标的赔偿的深层原因就在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以补偿被害人为宗旨,而英美法系很早就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常常超过其所受损失,这是合理合法的。在两大法系法律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背景下,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德国已经出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瑞士则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尚未固定下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原则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所以,在第三人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情形下,允许被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将损失补偿原则扩大以致剥夺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在不恰当。


  

  2、双份索赔请求权是否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危险


  

  保险权重要的功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在此同时要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或实施道德危险,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笔者认为,双份索赔请求权并不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危险。因为被保险人并不能利用这一规则获取多余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自己实施道德危险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而且没有被发现,那他将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这没有突破损失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伙同第三人实施道德危险,这时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机会,他可能从保险人和第三人那里各取得一份赔偿,但是,这时候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是一体的,被保险人最终实际获得的赔偿仍然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不管自己事实道德危险,还是伙同他人实施,被保险人都不能获得多余的好处。因此,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实施道德危险几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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