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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问题及立法完善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问题及立法完善


The Problem and Legislation Perfection of the Insurance


赵亚骎


【摘要】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是目前各国保险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其解决的问题是,当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保险事故负有责任时,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保险业的日益成熟,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自身的弊端不断显露。本文自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 ,重点探讨了保险代位权法定主义的不合理性,并提出向意定主义过渡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法定主义;意定主义
【全文】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和实施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为了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道德风险,限制保险合同当事人随意处分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全社会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求偿权保护了保险人的资产,从而确保保险业的有效运转,使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此观点对于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理由却是经不住推敲的。


  

  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995年旧《保险法》中就有规定。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位求偿权,将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错”,把“过错”的范畴缩小,只要不是道德问题和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关于代位求偿权的细微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反映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加深,但从根本上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实施笔者存在很多质疑。下面将从代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合理性与否出发,探讨在现行法律下的法定强制性的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并提出向意定代位求偿权方向转变的立法建议,以便完善现行保险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让代位求偿权切实发挥其本应有的效用。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有一项基本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弥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使其尽快地恢复生产与安定生活。[1]在笔者看来,损失补偿原则对防范投保人实施道德危险以及防止投保人利用投保行为实施赌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个商事保险合同中,尤其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的赔偿是固定的、不超过保险价值的。这样,即便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不能取得多于保险价值的赔偿,保险人就不会实施道德危险。同样的道理,投保人因为损害补偿原则的限制,一般也不会利用投保行为实施赌博以牟取暴利。所以,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障保险目的的实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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