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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发行的宪法实体控制

  

  (二)收入公债期限


  

  美国学者强调,其48年之后拒付的只是超过政府遗留净资产范围之外的公债,而对于存在某种形态净资产的公债项目,则不能拒付。毕竟,偿还这种公债并不违反代际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然而,收入公债也有最长期限限制。首先,收入公债期限不能超越项目自身寿命。这是一个客观限制。


  

  有的收入公债项目的使用寿命较长,比如三峡大坝的设计使用寿命就是300年,而有些专家称其实际使用寿命可以达到500年,难道三峡大坝项目可以发行300年的公债吗?显然,这又涉及收入公债期限的第二决定因素,即收入公债的期限以其预估的收回建设成本的期限为基准。收回建设成本之后,原则上,收入公债项目就应该无偿地向社会提供服务,或者将所收取的事由费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一般财政收入或者一般责任公债的偿债基金。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储存原则,即前代人应该在最小受惠值范围内为后代储存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由于上述原因,在确立收入公债的期限时,应该将罗尔斯的正义储存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参数纳入其中。如果收入公债的预估失败,或管理不当,以至单纯依靠公债项目收入不能偿付公债本息,政府只能对其中的差额承担补充责任。


  

  至于收入公债的最长期限应该具体确定在什么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不过,根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除了苏联曾经发行过实际长达40年、50年之久的公债以外,英国、法国曾经发行过无期公债(也称永久公债),无期限公债在发行时没有确定具体的偿还期限,平时仅有债权人偿付利息,但在财政充裕时可以随时从市场上买入而注销之。日本发行的公债最长达到40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债期限最长还不到30年。2003年,美国亚拉巴马州公民宪法改革委员会(Alabama Citizens'' Commission on Constitutional Reform)提出宪法修正案,它建议该州宪法规定所有公债的期限不能超过30年。我国2009年发行期限长达50年的国债。如果不在立法上实施限制,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出现更长的国债或无期限国债。看来,我国建设公债期限的最长期限必须予以限制,且要以宪法的行使予以规制,以约束全国人大的预算和立法对公债期限的规定。


  

  (三)战争等非生产性公债期限


  

  除了建设公债之外,中央政府发行的中、长期战争公债的期限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很大的技术性问题。在战争状态下,也要合理配置税赋与公债的相应比例。究竟战费应该有多少取自现行赋税,有多少取自自由公债,现在尚存争论。不过有两点则为多数人支持:第一,如果政府举债供给战费,应该同时课征新税,其数额应该至少足以支付公债利息;否则,如果战事结束之后,赋税不能如公众之所期望逐渐减少,反而将大幅增加,这种情况会日益引起人民不满。第二,在大规模战争中,征收新税与举借新债,通常应该是并存不废的。至于两者之间应该各占多少比例,就要仔细考察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大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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