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以上两种公债总量限制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更加有效。第一种方式实际上将公债总量控制的权力授予了议会,而议会自身如果没有其他高权规则的约束,根本不能保证公债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正如有学者认为:“德国的财政系统面临一些问题。……联邦政府对于公债总量上升没有采取十分强硬的方式应对。”[18]第二种方式或者把公债限额规定在一定的绝对金额之内,或者把公债限额与一定的可计算的征税财产或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支出等参照物相联系,实现了公债限额的透明化和确定化,更加严格且便于操作。但这种相对比较固定的公债总量控制方式有可能显得过于僵化和不易修改,很可能会阻碍政府通过举债扩大公共投资所需要的建设资金,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如果举债权受到宪法绝对数量的限制,将会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如何使得公债的宪法控制达到偿债能力与资本需求之间的平衡,是公债总量控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合理配置一般责任公债与收入公债的总量比例,适当放松对收入公债的管制。如果社会大众普遍感到宪法所确定的公债上限已经影响了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就只能采取修宪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公债期限的宪法控制
(一)一般责任公债期限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789年就主张:“只有生者才对地球有用益权,死者没有权力和权利对地球使用和受益,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19]根据这个规则,“每代人都有义务保证留给后代的国家生产能力与自己继承时一样。每代人的支出只能用于保持现存的生产能力和修复遭受损害的生产能力;每代人都可以享受地球的成果,但都要避免随心所欲的浪费行为。代际资产首先要避免随心所欲的浪费。超过当代人收入的支出只有在能够增加国家的生产能力时,才能产生代际资产以冲抵代际债务。只有净代际资产才是可以接受的”[20]。
遵循杰斐逊代际人权及代际公正规则,美国学者Frank R. Gunter对民主国家的公债拒付时间进行推算。他假定每一笔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债和征税的法案,都必须经过年满21岁的所有公民直接投票决定,据此推算出政府在多少年之后,可能通过民主议决机制拒付国家曾经所举之债。他以1988年的美国为分析对象,当年美国共有人口大约2.45亿。其中,未达选举年龄的有3400万。剩下2.14亿人有选举权。1988年之后,每年大约有1%的人口死亡或迁出。据此他推算出48年后,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公民表决拒付1988年所举超过当年政府遗留资产以外的债务。如果公债期限在48年以内,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税收和减少当期支出方式偿付。然而,如果本金或利息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那么,这个解释就变得更加复杂化。但它的期限将变得更短;否则的话,公民就不能享受低税收和高公共支出的优惠待遇[21]。
美国学者对民主国家公债拒付期限的分析,虽然只是一种“加权式”民主投票假设,且它排除了公民在投票时对其他因素的考量;但这种分析方法却有一定道理,它为我们确定一般责任公债的最长期限提供了重要参数,即一般责任公债的期限与人口的增长率(迁入率)和死亡率(迁出率)有紧密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人口增长率(迁入率)和死亡率(迁出率)都相当高,这些高的比率会实质性地缩短公债的代际期限。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且其出生率(迁入率)和死亡率都相对较低。而处于发展中的我国,无论是出生率,还是死亡率(迁出率)都要高于美国。由此推论出我国一般责任公债的期限应当远远短于美国。既然按照1988年标准推算,美国一般责任公债最长期限为48年,那么,我国一般责任公债的最长期限应该少于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