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公债用途
地方政府的事权决定地方公债只能用于区域性公共建设。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地方公债用途的称谓不同,但其用途都受建设公债原则的支配,即地方公债禁止用于日常开支。比如,日本《地方财政法》第5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之支出,应以地方债以外的收入作为财源,但有以下情形时,可以地方债作为财源,其中包括:1.充作交通、瓦斯、上下水道(即自来水)等地方公营企业所需经费的财源时;2.充作投资与贷款的财源时;3.充作地方债转换所需的经费时;4.充作灾害应急事业费、灾害复建事业费及灾害救济事业费之财源时;5.普通税(不包括地方消费税、道府县香烟税、市町村香烟税、矿区税、狩猎者登记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及法定外普通税)税率超过标准税率的地方公共团体,充作战火复苏事业费及学校与其他文化设施、保育所及其他福利措施、消防措施、道路、河川、港湾及其他土木设施等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之建设事业费之财源时。
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它们都没有超出地方建设事业的范畴。再如,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责任债券主要是为一般公共资本筹集资金,这些资本支出的受益范围通常都较宽,如图书馆、消防设施、街道等。收入债券主要用于那些能直接按所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且收入能力较强的项目,如公用事业、交通等方面的项目,也可用于那些尽管可以收费但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而须有相关税收作为部分还款来源的项目,如会议中心、停车场等市政设施[11]。
目前,虽然台湾地区现行“宪法”赋予地方政府有自主立法发行地方公债权,但在它实际执行中却采取台湾行政当局立法授权方式。由于台湾行政当局没有制定具体法律赋予县、乡两级政府发行公债,所以,县、乡(镇、市)级地方政府至今仍没有发行地方公债。只有“省级政府”依据“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债权发行条例”等具体授权发行了地方公债[12]。它授权发行的地方公债都属于资本性公债。因此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债发行来看,地方公债应严格限定在地方性公共工程建设范围内。
三、公债发行总量的宪法控制
(一)公债总量控制的内容
1.一般责任公债与收入公债的总量控制
一般责任公债项目自身没有收入,或者自身收入不能保证偿还全部公债本息,比如公办学校、综合体育场等。保障代际人权之考量,一般责任公债最高限额成为公债总量控制的重点,其发行总量应严格控制。由于收入公债有项目自身收入,在通常情况下,它只给项目使用人增加新的负担,而不会对未来一般纳税人产生负担。但也不排除政府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预估错误或者项目管理不善都可能出现项目收入不足以清偿公债本息。由于这些公债项目大多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不得不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一般责任公债的上述特征,促使美国各州宪法对一般责任公债的实体与程序控制都非常严格,对收入公债的宪法限制则相对宽松。所有对公债进行限制的州宪法都有以州政府一般征税权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公债”的限制;对以特定项目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收入公债”是否限制,各州宪法则规定不一。有14个州的宪法对至少一些种类的收入公债实施了宪法控制[13];也有少数几个州规定发行收入公债也必须经过公民的投票表决;另外,还有个别州从根本上禁止收入公债,或者只限于特定的目的、一定的数额的收入公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