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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

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

陈金林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有关累犯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得不出累犯的“前罪”必须是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结论。结合累犯的本质——刑罚迟钝型人格,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而不是犯罪。因而《刑法》第65条“但书”的限制,只及于“后罪”;行为人因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而受刑,也足以构成累犯的前提。
【关键词】累犯前提;累犯本质;刑罚迟钝型人格;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6条对《刑法》第65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层面,这一修改应该会赢得不少喝彩,但在刑法解释学的层面应该不会太引人注目。通说会认为,在构成累犯的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地位等同于过失犯罪,因而只需要将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的理由延伸到未成年人犯罪,稍微调整调整文字表达,就将这个问题“消化”掉了。


  

  因此,《修正案(八)》有关一般累犯的修改,就会在政策层面的一阵掌声和刑法解释学层面的一丝涟漪过后重归沉寂。如果结局真的是这样,将不仅是刑法解释学的悲剧,还会造成制度执行效果上的损失。因为无论是在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层面,通说结论都存在问题。构成累犯必须“前罪”与“后罪”都是成年人的故意犯罪么?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究竟是落在犯罪之上还是落在刑罚之上?在通说所构造的知识背景之下,似乎只有“法盲”才会提出这些问题。好在《修正案(八)》的用语特征在无意中给我们提供了反思通说结论的契机,我们不能让它随风而逝。


  

  一、一个“的”字引发的解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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